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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下期

法治政府建设对先秦法家思想的继承与超越探析/周生虎 刘 铁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生虎 刘 铁 日期:2021-03-01 10: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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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记》载:“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司马迁认为,法家“严而少恩”,“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在对法家做出辣评的同时,无意间道出了法的重要作用——法不别亲疏贵贱,为各阶层制定了统一的行为指南,为是非曲直提供了高效的判定标准。法家崇尚法之权威,将獬豸(独角兽)视为护法神兽,意指法的独一无二。慎到认为,“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民众应服从君主,而君主行事须以法为依据,颇具全民守法意味和朴素的平等精神,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普遍的遵从”遥相呼应。《商君书•赏刑》有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商鞅的“壹刑”思想蕴含着专一、统一、均一三个原则,即抛弃儒、道等学说,专一于以法而治;严格执法,君主的杀伐决断,民众的言论行为,统一纳入法的作用范围;不分亲疏贵贱,全民守法,均平如一。《韩非子•显学》载:“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师承荀子“性恶观”,不期人人为善,务求以法去恶,实现天下大治。
  “一断于法”可视为现代法治“法外无权”的原始表达,在奴隶制向封建制演进的历史条件下,这一思想无疑具有进步意义,但其不彻底性也往往为后世所诟病。梁启超认为,法家思想不能够成为“政治理论之正则”,“法家最大的缺点在于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即法自何出?实谁治之?则仍曰君主而已”。[1]俞可平则认为,古代中国只有“刀”制而无“水”治,即有“法制”而无“法治”,根本在于封建皇权始终居于法律之上。[2]批评的焦点集中于立法的民主性与守法的全民性,这是用现代法治观念来审视作为治理手段层面的传统法治,在体现出民主性和进步性的同时,也显示出苛刻性。现代法治政府建设需接过先秦法家擎起的重法主义大旗,突破政道层面的局限,赋予“一断于法”新的时代内涵。
  “权责法定”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要求。就执政党而言,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自民出、法外无权和全民守法保证了“一断于法”得以全面、彻底落实。于政府而言,行政权的本质是委托代理权,无法自我创设、衍生,只能依法履行,行政决策、政策执行、行政监督必须“一断于法”。“权责法定”的底线在于依法用权,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用权方式,实现行政决策法治化,既要做到权限合法、实体合法,又要做到程序合法,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权责法定”的关键在于责任法定,将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全部纳入法治轨道,真正做到权责对等,彻底改变权力无限而责任有限的二律背反状况。
  二、从“益国利民”到“高效为民”
  任何政治统治方式都须为其正当性辩护,“民本”无疑是最灿烂夺目、最具合法性的词语。中国民本思想源远流长,先秦诸子百家均有不同程度涉及,如道家的“均平”、墨家的“兼爱”等。有别于儒家“以德去刑”的“仁民”,法家强调富强为本、法治为用的“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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