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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下期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制模式研究/马全中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全中 日期:2019-04-12 17:12:07
务项目的供给,S市在《办法》中已经给予明确规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是丰富而开放的,基本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以购买的原则。但通过考察S市购买服务的实际内容,可以发现S市购买服务存在着选择性购买的现象。选择性购买主要有两个表现。第一,购买领域的选择性。S市购买服务的领域主要局限在一些文化娱乐、社区服务领域,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则较少涉及。从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主要集中在购买公共文化产品,而且这些公共文化产品主要集中在曲艺花会、朗读大赛、书画展等文化领域,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则相对较少。第二,服务对象的选择性。以S市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为例,S市所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对象主要集中于特定人群,例如书画艺术、文艺评论、朗读大赛等。客观而言,这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S市公共文化生活,但相对而言,这些文化产品也存在着受众比较少、群众参与度低等问题,即这些文化服务项目存在着选择性供给的问题。
  (二)项目合同存在管理困境
  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制中,签订合同是一个关键的环节。S市购买服务的《办法》也明确规定要加强合同管理。但S市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一些管理困境,这些管理困境包括承接对象的单一性、合同的非完备性和合同监督的困难。第一,服务承接对象比较单一。S市购买服务的《办法》对服务对象做了较为完备、科学的规定,允许一切具有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参与服务竞标,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的社会组织相对较少,或者中标的社会组织大都是那些与官方有密切关系的社会组织。第二,合同的非完备性。签订合同是一个具有高度技术含量的工作,合同的拟定者既需要具备公共服务专业知识,也需要具备合同专业知识。但在实际签订的合同中,合同条款都相对简单,并不能形成对承接主体的有效约束。第三,合同监督的困难。合同监督的困难一方面是由契约的非完备性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监督机制失效造成的。S市《办法》规定,购买服务主体负责合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相关招投标监督和资金使用监督工作。从《办法》中的规定看,购买服务项目监督机制能够产生较为有效的管理效果,但是由于契约的缺陷以及指定购买等原因,监督机制存在失效现象。
  (三)项目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需要系统的制度设计,合理完善的制度设计是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S市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的制度设计存在制度设计相对简单、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等问题。首先,项目制度设计相对简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需要一定制度体系的支撑,如果制度体系不完善,将会对购买服务造成消极影响。S市在《办法》中虽然对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购买原则、承接主体、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般而言,国家、省级的相关文件相对比较宏观和原则,但在市级政府层面,相关制度文件则需要精细化、具体化,要具有可操作性。其次,相关制度体系缺乏系统性。购买服务需要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来做支撑。据薛泽林等人考察,上海市作为我国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最早进行试点改革的城市,其购买服务的主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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