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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下期

城乡社区治理中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制度分析/李 华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华 日期:2019-04-12 11:55:18
代城乡社区自治的概念与中国古代“皇权不下县”的乡绅为主的自治是有区别的。新时代的城乡社区自治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自治。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城乡社区已经形成了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村(居)、组、户一竿子到底的纵向治理体系,构建了国家与城乡社区的直接联系。问题是,如何实现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城乡社区自治?一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管得过“细”过“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理城乡社区公共事务,挤压了农村社会自我调节的弹性和自治空间,农民群众的参与动力和积极性受到影响,对行政管理的依赖导致自治作用发挥有限。另一方面,在很多城乡社区,除了行政命令式的治理事项,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各种组织和规范。让“一盘散沙”状态的农民个体进行自我治理和自我发展,怎么做?如何做?L村的城乡社区自治模式,从认知制度向能动性的转化机理入手,通过对农民主体行为方式与观念、价值体系的影响来改变城乡社区治理的现状。
  城乡社区社会的本质是有着乡土本色的熟人社会。如果说任何的治理都需要借助一定资源,那么城乡社区自治与其他治理相比,所拥有的独一无二的资源就是传统资源。古老的农耕文明在造成农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同时,也留下了村规民约这一村民自治的另一方式。由于村范围小、涉及事务多,村规民约对农民更为适用且更有效力。L村正是通过对村规民约这一城乡社区自治方式的扬弃,制定了村民自治的“行为标尺”,并在此基础上细化、量化,形成了村庄信用体系实施办法。首先,充分激发农民的能动性和参与性,以党团员、积极分子、城乡社区贤达带动全体村民的参加,深入每家每户,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多次讨论,并经过全体村民签字认可,形成了村规民约和信用管理办法这两份村民自治的纲领性文件。其次,在内容上,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回应村民诉求,将村民关心的土地调整、拆迁改造、禁毒禁赌、红白理事会、社会公德等内容全面纳入群众高度认可的评价体系,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从村规民约和信用体系中找到相应的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了农民的意愿和利益。再次,信用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机构—制度—采集—认定—公开—应用”程序环节,设立村民征信议事会,将全村分为四个区,每区设立一名信息采集员,对村民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对采集到的信息由村民征信议事会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当事人可对信息认定提出异议,每户村民都建立诚信档案,按照所得到的信用等级得到相应的信用应用结果。
  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提供了城乡社区治理各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的界面,通过对治理主体的角色界定、渠道提供、规则的设定、作用的保障等建立了一个开放的、公平的、有序并且有效的公众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框架。另一方面建立了公平、公开、透明的主体参与机制,将制度逻辑带来的压力转化为创新和实践的动力,信用体系下责任平等,使得政府、社会和农民群众都能够以城乡社区治理主人翁的意识、精神和心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按照自身职责、权利、义务的界定,顺应社会信用准则,对社会状况做出积极的回应,并最终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信用责任,履行对社会的义务。
  法治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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