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9年4月下期

城乡社区治理中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制度分析/李 华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华 日期:2019-04-12 11:55:18
理制度》等作为实施指南,以信用作为考核评价标准,把村民信用等级直接与村民福利待遇挂钩,在就业、政府资金扶持、补助、信贷、评先树优等方面对诚信主体激励,对失信主体惩戒,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L村信用体系的实施公开透明,充分注重群众的参与性。村里成立村民信用管理议事会作为独立于村两委的信用管理组织机构,将整个村庄划分为四个区,每个区设立一名信息采集员,对村民信用信息进行采集,采集后的信息由村民信用管理议事会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确定是否计入村民个人信用档案,每月进行公示。
  三、城乡社区法治实践与信用体系作用机理的制度分析
  城乡社区法治,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统一体。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即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理体制与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保障权利的价值与思想。[1]二者统一于用法律保障和维护农民的生命、财产、人格等各种权利。城乡社区法治的根本在于“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使得农民通过依法维权树立法律权威,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和维权能力,实现全民自觉守法的治理状态。法治的有效性取决于如何将法律法规等管制规则的强制压力转化为农民群体对法律的信仰和认同的自觉动力,信用体系的建设承担了其中的转化器的角色,L村的法治实践诠释了这一原理。
  一是在法治的原则下制定村规民约和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依据既包括宪法和有关法律,也包括党的十九大报告、城乡社区振兴战略,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将这些管制型的规则变为指导村民治理的纲领,践行了形式上的法治。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对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注度低,不少农民奉行法律无关和无用论,认为法律是政府的事,没有认识到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会涵盖自己的切身利益。L村在村规民约和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村民的参与性得到了有效地调动,曾经被认为略显“遥远”的法律法规接了地气,与村民的实际生产生活衔接了起来,农民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的认识与理解“清晰”“亲近”了许多。
  二是实质内容上让农民在一系列社会活动中感知和认同法律,更让农民得到应有的益处。第一,通过公开15项村级代办事项清单,农民生产生活中需要政府办理的事项,如办理医疗保险、发放土地补偿款、申领救助和补贴等可以委托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协助办理。第二,针对村民关切的“三资”管理中“家底”不清、“跑冒滴漏”等问题,L村依法实施“3+2”阳光村务建设。“3”即建立资金管理、合同管理、资产资源管理三个平台,“2”就是村务督查和集中审计,有效地解决了农村中的微腐败。第三,制定了村“两委”的“小微权力清单”,51项权力涵盖了三资财务、民生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卫生、文明建设等领域,实现了维护农民权益这一法治城乡社区的根本目标和核心内容。
  三是信用体系的建立成为政府与村民交流的新界面与途径。城乡社区治理的基础在于治理主体之间的交流与沟通。理论上,沟通交流的渠道和形式多样,有代表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媒体(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信息披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