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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下期
“掮客”还是“白手套”?/龚会莲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龚会莲
日期:2019-04-12 11:29:08
结构功能的微观分析
当前学界对腐败交易现象的研究不太关注交易的具体形式和结构(法学除外,但法学对形式和结构的研究偏重技术层面而非其背后的社会经济内涵),这种研究取向上的倾向不利于深入现象内部、透彻理解本质。在尚无充分的微观知识准备的情况下,推出的一些结论及建议不免使人有想当然或空泛之感。本文希望在对中间人参与的典型腐败交易形式的较细致梳理中,尝试对腐败交易进行微观分析。况且,单纯从技术角度看,深入了解结构的变化与相应功能机理的改变,再采取有针对性的破坏其结构以缓解恶性功能的做法也似乎更为妥当。本文仍然以中间人参与的腐败交易为个案说明这一必要性。当然,在具体实践中,中间人参与腐败交易的危害性也加强了这一必要性。中间人介入腐败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腐败交易规模及范围,毕竟通过中间人引入的更广的社会人际网络,甚至多个中间人叠加的社会人际网络,腐败交易得以向更广范围蔓延,形成更大腐败交易规模,增大了腐败的危害性。并且,借助中间人尤其“白手套”式中间人的隐蔽性和伪饰性,腐败交易更为隐蔽,增加了腐败防控的困难。
四、不同面相中间人介入的腐败交易之防控思路
对于掮客式中间人介入的腐败交易,可以采用相应的疏堵结合的防控思路。
首先,从制度上降低各类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缺失及不对称,从根本上减少掮客式腐败中间人存在的信息土壤。例如,通过机构和流程优化及规则简化包括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降低各类公共事务办理中的信息和知识密度,使办事公众很容易做到“心中清楚”。针对确实无法优化简化的公共流程和规则,则可以尝试设立各类政府监管(行政监管、财税监管、法律监管)下的公共机构内部或外部公益性的信息中介岗位或机构,借由这些监管下的“中间人”充当贯通整个公共流程和办事规则的“信息使者”,为办事公众合法获得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服务。
其次,加强监督惩罚制度建设,做好相关堵的工作。鉴于中间人在此类腐败犯罪中的关键作用,在具体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上应着力严防严惩。例如,目前的廉政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显示有对官员亲属及下属作为中间人参与腐败交易的警惕,但对来自其他人际网络(同学、同乡、战友、前同事及其他各类友人网络)的中间人的关注则相对不够,而现实中的腐败中间人很多出自后一些人际网络。因此,在目前无法压缩公共权力的情况下,强化对官员生活纪律监控的相关规定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再如,根据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罪”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2、2016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针对腐败交易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中间人(现实案例中的中间人确实有大量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若以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论处,则两种罪名之下的惩处相对较轻。这样较轻的法律规定配合实施中的减轻和免除条款对于一次性的偶犯确实有其合乎情理及现实之处,但对于长期、多次的“专业”或“半专业”的腐败中间人(尤其是长期多次针对一个腐败官员,典型如丁书苗之于刘志军),则这些法律条款似乎没有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似有过于宽纵此类犯罪的疏漏。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如果能够突出强化对腐败中间人尤其是“专业”的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