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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中期

“中介腐败”问题分析与治理对策/段贞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段贞锋 日期:2017-06-13 08:30:39
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或监督部门提供线索,将腐败扼杀在摇篮之中。第二,中介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直接与中介从业人员接触,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服务对象最了解,因此要鼓励中介服务对象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第三,支持网络、电视等媒体对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曝光中介机构的失信、违法情形。
  3.加大惩罚力度,提升腐败成本。在经济法、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中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建立明确的认定标准,在有关程序法中确立追究中介机构责任的具体程序。一旦中介机构实施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制裁。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给服务对象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实施腐败行为的,虽然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应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相应罪名的共犯,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对违法的机构给予名誉、经济上的制裁,达到预防和打击“中介腐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郑春勇.“中介腐败”:表现、成因与治理[J].理论探索,2011(4):59-61.
  [2]黄建军.中介机构的腐败问题及其治理[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2):40-43.
  [3]林跃勤.试论“中介腐败”及其治理[J].学习与探索,2010(6):16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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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庄德水.“腐败中介”的表现与治理[J].廉政望,2015(11):46-47.
  [6]岳磊.“关系”视野下的中介腐败及其治理——基于丁书苗案件的个案考察[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24-28.
  [7]刘洋.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类型及其治理[J].廉政文化研究,2016(3):63-71.
 
  责任编辑 张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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