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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中期

“中介腐败”问题分析与治理对策/段贞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段贞锋 日期:2017-06-13 08:30:39
退休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到该中介公司任职,这种“期权式”腐败增加了行政寻租腐败的时空跨度。[5]
  (二)“中介腐败”的产生原因
  1.中介难中立。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介服务的对象即交易双方主体均为独立的私人主体,他们对交易中的损益具有同样的敏感性,谁也不会甘心当“冤大头”。[6]中介机构必须向服务对象提供合法而优质的服务,“中介腐败”行为没有存在的空间。我国的中介机构大多并非自然发展起来的,而是政府管理职能分离的需要,中介对象一方是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这种特殊格局下,即使没有中介机构的存在,也容易发生合谋和腐败交易。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卖家出现时,“为了别人卖别人的东西”,能否卖出好价钱与其关系不大;作为买家出现时,“为了别人花别人的钱”,无须关注买到的货物的真假优劣,甚至还会跟卖者合谋,故意采购质劣价高的物品以便从中获利。中介机构的出现,使这种极不对称的买卖双方关系形式上更趋于合理,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在中介机构这个第三方的帮助下,更加方便和泛滥。
  2.权力干预,“逼良为娼”。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仍然受制于权力机关,对权力机关有较强的依附性。中介机构能否享有某些中介业务,其生存命脉掌握在公共部门手中,这决定了中介机构难以拒绝官员和客户的利益要求。
  3.利益冲突,不能自持。中介机构依靠其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后收取的报酬生存和发展,盈利的多少决定于其业务量和服务质量。当前我国部分中介机构受到利益引诱和利益胁迫,通过违规操作招揽业务、牟取利益。那些坚持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则极有可能因揽不到业务而无法正常生存,也被迫参与到不良竞争中去,使“中介腐败”现象愈发严重。
  4.法律约束和监管不力。我国法律主要通过事前审批的方式对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并未建立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的包括事前规范、事中检查和事后处罚在内的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例如,作为打击、惩罚职务腐败行为最重要法律的刑法,将贪污、贿赂等常见职务类犯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无法以相应的职务类罪名对其进行惩罚。中介机构参与腐败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追究该责任,在法律上还处于空白状态。除相关立法缺失外,各行业的自律性监管也疲软乏力。
  5.部分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较差。由于我国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还不够规范,尚未建立统一的从业人员选聘制度和标准,专业中介服务人员的培养也不能满足中介机构快速发展的需要,大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并非专业出身,学历层次较低,从业过程中自律性较差,过分看重眼前利益而无视长远利益,更不注重行业声誉。
  三、我国治理“中介腐败”的对策
  对“中介腐败”的治理绝不能满足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必须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从根本上杜绝其发生。
  (一)高度重视“中介腐败”的负面作用
  “中介腐败”与传统的单一腐败形式不同,其贯穿整个腐败链条的多个环节,不仅充当腐败的主体,还是滋生腐败的媒介。虽然出现的时间还不算长,但对社会经济秩序的负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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