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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中期

遏制村干部腐败的对策建议/杨群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群红 日期:2017-04-26 17:19:00
  1.推动党委巡察工作向村级延伸。巡察监督是巡视监督向基层延伸的一种创新形式,这种制度不仅能够及时发现村干部腐败现象,而且能够对村干部腐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从2015年起,河南省在这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在全省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巡察工作已经延伸到县、乡和重点村。通过巡察工作进重点村,发现一些村干部存在截留克扣农作物良种补贴、截留冒领上级扶贫资金、违规发放低保金、长期不发展年轻人入党等腐败问题线索,并将这些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使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挥了巡察工作对村干部腐败的震慑作用。[2]有关部门应借鉴河南的经验,推动巡察工作向村级延伸。
  2.推动纪检工作向村级延伸。把纪检工作由乡镇一级延伸到村一级,发挥纪检工作的监督预防作用,是预防和遏制村干部腐败的重要举措。目前,在这方面遇到的最大难题是乡镇纪检工作人员少,纪检力量不足。针对这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破解之道。根据江苏探索的经验,推进纪检力量向村级延伸需要以县为单位整合全县的纪检力量,成立多个纪检监察工作室,分片进驻农村一线。农村工作室直接设在乡镇,便于经常性地对一些重大项目、惠农资金等重点领域和重点民生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便于直接接待处理群众的来访。通过村级纪检工作,有利于纪检部门履行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发现村干部腐败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并采取预防和惩治措施。
  (三)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激发乡镇干部预防和遏制村干部腐败行为的责任意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已于2016年7月颁布实施。《问责条例》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被追究相应责任。县乡党组织要以贯彻《问责条例》规定为契机,对防范村干部腐败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追究,以问责的手段,激发乡镇领导干部履行“两个责任”的动力。
  1.实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据《问责条例》规定,结合村级工作的特点,重点强化对乡镇党委、纪委在维护党的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因乡镇党委、纪委工作“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村干部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按照《问责条例》规定,严肃追究乡镇党委、纪委、职能主管部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2.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查处、走过场,甚至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部门,不仅应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还要往上倒查,追究上级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3.实行终身问责制度。对在遏制村干部腐败现象中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不论其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通过建立严肃的责任追究制度,激发乡镇党委、纪委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两个责任”的责任意识。
  三、全方位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监督,建立和完善村干部“不能腐&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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