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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从封闭式小区到开放式“街区”:困境与出路/曾烨璐 廖晓明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曾烨璐 廖晓明 日期:2017-04-26 11:18:36
quo;一刀切”,要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分步骤、差异化地推行。一要分步骤。在新建开放街区前,要先对建造区域的土地出让面积、路网密度、社会环境等因素做一个全面的调查与评估,在符合各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新建一部分“街区制”小区做试验,等到积累了一定经验,公众体验到“街区制”的好处并逐步接受“街区制”时,再大面积推行“街区制”小区,并逐步打开已有封闭小区。对于已有的封闭小区,也要先试点、再推广。二要分地域。不同城市的路网密度、封闭小区规模、安全保障等级都有所差别,因此,要根据不同地域的不同情况开放封闭小区。在城市中心、车流量大的地区,可以适当开放一些大型封闭住宅区;在城郊或车流密度不大的地区,可以减少开放数量。对于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安全等级高的小区,可以先行开放;对安全保障程度低、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备的小区,开放的速度也要减缓。在开放过程中也要注意尊重小区业主的意愿,不能强制开放。
  (三)转变政府职能,完善配套设施
  当前封闭小区内的安保、绿化、停车场、基础设施等资源都由房地产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开放后,小区的私人空间转化成公共空间,政府应转变职能,投资完善配套设施、维护公共空间。在公共安全方面,要加大安保力度,增加警力投入,建立巡逻机制,并采用智能化的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等防盗设施保障小区安全。在居住环境方面,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维护绿化环境,增加地下停车场的数量,同时要完善教育、医疗、娱乐等配套设施,加强公共服务的供给力度,保障居民利益不受侵害。
  (四)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补偿机制
  “街区制”的推广要遵循依法推进原则,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及时修正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厘定对道路、绿地、停车位、公用设施等资源的归属权,处理好“街区制”与《物权法》的关系,让“街区制”的推广有理有据。在开放封闭住宅区的过程中,对私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居民,需尽快建立补偿机制,给予合理的补偿。此外,还应制定与“街区制”配套的专项法律法规,并完善物业、交通、房地产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居民利益。
 
  参考文献:
  [1]何树青.城市的“街道眼”[J].社区,2005(11):56-57.
  [2]刘伟,黄建荣.当代中国政策议程创建模式嬗变分析[J].公共管理学报,2008(3):30-40.
  [3]刘志鹏.公共政策运行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其治理[J].城市问题,2011(2):75-79.
  
  责任编辑 介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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