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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中期

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治理“为官不为”的举措探讨/唐晓阳 代 凯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唐晓阳 代 凯 日期:2017-03-15 17:50:26
现。
  5.健全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机制。绩效管理与单纯的绩效评估的不同之处在于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改进和公务员奖惩的依据。因此,必须强化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绩效管理与选人用人、问责追责的联动机制。一方面,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另一方面,要强化绩效考核结果的问责机制,避免“为官不为”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为官有为”者工作积极性被挫伤,“凡是经考核被认定是为官不为的干部,一律不予提拔重用,并进行严肃岗位追责”[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强化问责已经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在绩效管理结果运用中必须严格落实问责机制。要通过健全绩效结果运用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绩效管理的约束和激励功能。
 
  参考文献:
  [1]薄贵利.构建服务型政府绩效管理体制[J].中国行政管理,2012(10):11-16.
  [2]金太军,张健荣.“为官不为”现象剖析及其规制[J].学习与探索,2016(3):42-47.
  [3]杨宏山.政府绩效评估的适用领域与目标模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4):100-106.
  [4]蔡立辉,吴旭红,包国宪.政府绩效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研究[J].学术研究,2013(5):32-40.
  [5]陈昌佳,浣毅,杨志强.实践者的困惑与期待——基于政府绩效管理与考核推行运用的现实思考[J].公共管理学报,2015(3):151-154.
  [6]张书林.构建防治为官不为长效化机制[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6):80-81.
  
  责任编辑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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