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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精细化:科学内涵、基本特征与现实依据/马友乐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友乐 日期:2017-01-22 17:09:31
怨气。由于政府是当前社会治理的主要承担者和责任人,人们自然而然把不满和怨气汇集于政府头上。政府面对日益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不堪重负,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推进多元共治、规范自治的社会治理精细化势在必行。
  2.社会问题复杂化与敏感性。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和关键期,社会问题不断涌现,且错综复杂。所谓社会问题,有广义的社会问题与狭义的社会问题之分。广义的社会问题是指发生于社会生活领域的一切问题,这是任何国家在任何时代都会存在的问题。狭义的社会问题是指受社会部分成员或全体广泛关注,对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不良影响,必须依靠公共力量才能解决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将面临不同的社会问题。因此,能成为狭义上的社会问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客观性。社会问题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人主观臆断的问题。第二,社会性。社会问题必须涉及社会成员较多数人乃至全体,因此社会问题不是个人问题或私人问题,而是公共问题。社会问题又必须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焦虑,而不是个人的烦恼和焦虑。社会问题必须是依靠公共力量和公共政策才能解决的问题,而个人力量往往无能为力。第三,负面性。社会问题之所以称为问题,是因为它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不利和消极的影响。当前我国狭义上的社会问题日趋复杂化,例如,教育公平问题、医疗社保问题、就业住房问题、收入分配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腐败公正问题等。人们对这些社会问题越来越敏感,期盼其能得到尽快而有效的解决。由于现存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原因,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责任自然又落到政府肩上,政府成为人们关注和议论的焦点。因此,推进全覆盖与高效化的社会治理精细化迫在眉睫。
  3.治理模式传统化与不适性。在利益诉求多元化与失范性、社会问题复杂化与敏感性等社会样态下,我国社会治理模式却呈现较浓的传统色彩,出现一些不适应性:“‘维稳’诉求大于‘维权’诉求,导致社会治理的价值理性迷失;党政包揽替代多元协同,导致社会治理新格局难以形成;风险控制重于社会建设,导致社会治理的路径依赖本末倒置;‘即兴式’举措多于制度规范,导致社会治理体制的法治保障不足。”[8]因而,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具有以下不足:其一,社会治理主体单一,不堪重负。政府是社会治理的责任承担者,广大民众往往是旁观者或抱怨者。由于一些社会问题没有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导致仇官的社会心理大有市场。这些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本质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政治原则背道而驰。其二,社会治理方式粗放性、随意性,缺乏全覆盖、规范化。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日益繁重的社会事务,政府往往只能凭经验抓重点和热点。哪里有险情,就到哪里救险。于是,这样的社会治理方式必然产生死角和短板,无法实现全覆盖。同时,经验性的政府行为也常常为社会矛盾生成提供了温床。其三,治理导向工具性,缺乏人性化。传统的社会治理把维稳当作头等大事,忽略或淡化人的社会体验和社会诉求。其实,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因此,推进协同化、法治化、规范化、人性化的社会治理精细化刻不容缓。
  4.战略导向现代化与延承性。社会治理精细化本质上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在社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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