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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精细化:科学内涵、基本特征与现实依据/马友乐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友乐 日期:2017-01-22 17:09:31
,法治的前提是良法;核心是制约公权,维护人权;关键是司法公正和守法自觉。法治是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基本方式和重要保障,法治必须得到人们普遍认同、崇尚、信仰和践行,成为人们的基本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社会治理精细化是维护人权和践行法治的必然耦合。第五,人文德治。人文往往是指人类文化中优秀的、先进的、积极的、健康的核心部分,是人之所以为人,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的根本属性。社会治理精细化是人类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代产物,它必须以一定的人文素养和人文氛围为底蕴和支撑。同时,德治与法治一样,是社会治理精细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治理方式,二者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法治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在社会上产生的是一种强制性的硬约束力。与法治相比,德治则作用于人们的内心,产生的是一种柔性的软约束力”[4]。
  二、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基本特征
  1.治理主体:具有多元化和协作化特征。首先,社会治理精细化具有多元化的特征。社会治理精细化是公共权力调整规范、自治力量培育和民权民生法治保障的过程,为此,必须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体制机制。其中,党委是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领导核心和根本保证,政府是主导者和服务者,社会组织是新兴主体和中坚力量,社会公众是依靠者和主力军。因此,多元化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鲜明特征。其次,社会治理精细化具有协作化的特征。协作(协商和合作)是多元化主体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基本途径和权力运作模式。协商是各利益相关者依法依规对社会公共事务在商讨和对话基础上,达成公共利益最大化最优化的过程,是新时期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时代诉求和民主方式。合作是各利益相关者,以法律和规范为依据,在协商和互信基础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的活动。在协商和合作过程中,依据均为法律和规范,其中,规范包括行业规章、团体章程、乡规民约、市民公约等。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虽然各自的角色和作用不同,但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在话语权上是平等的,在关系上是协作的。协作化治理模式昭示着社会公共权力的运作,已不是自上而下的单一模式,而是多向、互动的多元模式。
  2.治理方式:具有法治化和人文化特征。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基本属性和重要保障。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人治是以少数人的意志和意愿来治理国家和社会,体现出少数人拥有特殊的权力和权益,多数人处于被赋予权力与权益的地位。而法治则是依照法律和规范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法律和规范体现了一定社会区域内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意愿,于是,公共权力运行得到制约和规范,公民权利行使得到保障和维护。人文化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血脉精气和精神依托。社会治理精细化的主体、目的和依靠均为人。人创造了文化,文化也在塑造着人,人需要文化来开化、滋养、规范和引领,即以文化人。正如梁晓声所说,“‘文化’可以用四句话表达:植根于内心的修养,无需提醒的自觉,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为别人着想的善良”。因此,在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过程中,必须创新和优化以文化人的方法途径与社会氛围,逐步夯实人的人文底蕴,提升人的人文素养,培育人的人文精神。在当代中国,特别需要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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