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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中期

政府、企业和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行为异化分析/路丽娜 刘 燕 栗宗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路丽娜 刘 燕 栗宗祥 日期:2016-12-08 16:33:13
种行为是指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主体之间以公众认可的社会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并且通过诚实对话,达到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协调一致[2]。因此,交往行为不仅是以语言为媒介、以理解为目的的对话行为,而且还是在行为主体共识基础之上,通过规范调节实现个人与社会和谐的行为[3]。交往行为理论为我们解释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关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同时也帮助我们找出了当前环境影响评价中三方行为异化的原因。
  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三方行为异化研究
  异化是指由主体产生出来的客体总是作为主体的对立面,成为一种外在的异己力量而反对主体本身。马克思认为,异化是人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变成异己的力量,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4]。在异化过程中,人丧失了主导客体的能力,成为自己所创造出来的物质和精神等客体的奴隶,从而使人及由人组成的社会不能全面发展,导致片面发展,甚至畸形发展。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主客体关系颠倒、价值观念扭曲的现象,导致官僚体制中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表现出政府失灵,追求利益的市场经济主体同时存在市场失灵。而环境权利受影响最大的社会公众却长期保持沉默,在环评过程中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为了个人短期利益而放弃公共长期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主体的行为异化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些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政府环境执法部门的官僚化
  政府环境职能部门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最重要的主体。环境职能部门的决策直接决定项目能否实施。然而,政府在公众参与环评过程中却表现得非常消极,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监督不严,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建设项目在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漠视和排斥的态度,有时甚至动用行政手段限制公众参与,致使有些项目因此造成很多不良的社会影响。如2007年的“厦门PX事件”和2013年的“昆明PX事件”,都是公众在项目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阶段才知道,然后通过“散步”等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最终在公众的压力下政府决定停止项目的实施。研究发现,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之所以有这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地方政府畸形的政绩观,是导致环评过程流于形式的客观原因。如湖南省岳阳县城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水污染事件,其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环保部门的不作为①。而政府之所以如此不作为,正是一些市、县政府领导存在畸形的政绩观,为追求一时的经济发展,漠视人民群众的健康,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为其充当保护伞。地方环保部门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之一,既要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管,又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当经济与环境相冲突时,在上级的压力下,往往选择维护地方政府的经济目标。而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常常会影响这一目标实现,当企业在环评过程中忽略这一环节时,环境执法部门选择视而不见是必然结果。
  2.官本位的价值观,是政府忽视公众参与的内在因素。即使没有地方经济发展因素考量,政府对公众参与环评的积极性也并不高。在环评过程当中,环评组织采取的公众参与形式往往是张贴告示、问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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