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6年10月中期

境外反腐追赃的路径选择与机制优化/李华成 李 涛 喻艳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华成 李 涛 喻艳艳 日期:2016-12-08 09:38:38
讼客观能力差异明显,因此由谁起诉能够直接影响追赃的效果。第二,单边路径中举证责任复杂、难度很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需要对自己的诉求,即对腐败资产享有正当权益,并提出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然而,腐败分子转移腐败资产的手段和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给相关主体的举证造成极大困难。第三,单边路径成本很高且风险较大。境外诉讼成本主要包括诉讼费、代理费或律师费、取证费和保证金等,其费用远超一般民事案件花费,同时还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第四,单边路径判决的实际执行效果难以保证。实践中,因诉讼耗时较长,大多数腐败分子的赃款早已被挥霍,最终会出现胜诉判决落空。
  (二)境外反腐追赃的国际合作路径
  通过开展国际司法协助追回外流的腐败资产较为普遍,相比单边方式,双、多边方式最大的特点在于交互性、长效性、规范性,同时这种路径还能够将追赃和追逃相结合。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进行境外反腐追赃的具体方式有三种:在跨境追逃时附随请求移交腐败资产、请求资产所在国承认与执行流出国生效的没收判决、由腐败资产所在国启动国内追缴程序后予以返还。
  境外反腐追赃的国际合作路径具有一些明显特点。第一,能够减轻请求国的程序方面的负担,增强追赃效果。在双、多边方式中,被请求国提供司法协助,不但会减轻请求国的负担,而且犯罪嫌疑人将处于被动地位,提出正当抗辩的难度增大,无处藏身。第二,双、多边方式是一种受国际规范约束的追赃机制。双、多边路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双、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我国目前已经参加了20多项相关多边条约和80多项双、多边条约。第三,双、多边路径追赃是与追逃相结合的追赃。国家间签订司法协助条约,通常是将追赃和追逃进行结合,作为整体来实现对腐败的打击。
  双、多边路径追赃会受国家立法冲突以及国家间利益的影响。一方面,双、多边路径不仅依赖国际司法协助,还要求完善的相关国内配套程序作为前提,需要两国的国内程序衔接。不同国家间的立法机制、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与传统各不相同,法律冲突会使得境外追赃国际合作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国家间对腐败资产存在利益竞争也影响双、多边路径的追赃效果。所有国家在政治上都不愿意本国成为他国腐败犯罪分子的避难所,但是并不会排斥他国腐败资产流入境内。流入国不会积极主动满足他国提出的追赃司法协助请求,尤其是对性质已发生转换的腐败资产,有的国家可能不愿配合返还。
  二、境外反腐追赃的典型立法概览
  (一)美国的境外反腐追赃立法
  美国是境外反腐追赃立法相对发达的国家,其国内立法采取的是分散式,相关规定散见于《犯罪与刑事程序》《爱国者法案》《反敲诈及腐败组织法案》《洗钱控制法案》《消除国际洗钱与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法案》《1961年对外援助法》等法案中。
  第一,明确境外流入腐败资产的非法性。1986年《洗钱控制法案》规定,任何通过参与非法活动而获取资金的人员均将被认为有罪,紧接着在《爱国者法案》中对非法活动进行界定,规定非法活动专指公务员进行的,或为公务员的利益而进行的挪用、盗窃或者贪污公款的活动。也就是说,美国司法机关能够对直接或间接参与卷款并将腐败资产转移至美国境内的个人和单位提起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