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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中期

群众路线:维权式维稳的实现载体/张光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光辉 日期:2016-03-14 15:19:11
是维权,如前文所言,这里的权不仅意味着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也昭示着群众参与权利的彰显。传统的维稳方式更多的是强调政府自上而下的单向的行动,是一种压力维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它排斥群众的参与权利。这样的维稳实现的也只能是一种表面的、暂时的稳定。而维权式维稳则与此不同,它特别重视群众参与权利的彰显。因而,这样的维稳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强调政府与群众双向良性互动的维稳,它也必然会实现一种内在的、可持续的稳定。如果考察一下现实生活中影响稳定问题的现象,就不难发现,虽然稳定问题归根结底指向的是利益问题,但稳定问题的生成却从根本上折射出群众参与权利的结构性缺位。进一步来说,稳定问题生成的主要类型大体上包括四种:其一,政府决策过程没有征求利益相关的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政策公布后,群众发现政策侵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就进行反对和抗争。甚至政府的决策并没有公布,群众通过其他渠道或者可能是传言而了解到政策的内容与自身利益不符,于是进行抗争。其二,政府决策过程没有征求利益相关的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群众一直对政策内容不了解而政策就直接付诸实施,这时群众发现政策内容可能与自身的利益不符,于是进行抗争。也可能是群众对政策的内容本身并无异议,但是认为政府在具体执行的方式和措施上有失公允甚至存在腐败等问题,于是进行抗争。其三,当群众认为政府的政策损害自己的利益,却缺乏通畅的向政府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渠道时,或者对政府的处理结果或回应不满,于是进行抗争。其四,矛盾冲突可能并不是直接来自政府与群众之间,而是群众之间。如普通群众与开发商、普通群众与企业主等,由于普通群众与后者之间因掌握的资源、地位等方面的差距而在具体的博弈上处于劣势,于是他们往往诉诸政府,希冀政府来主持公道。但是,如果群众“以为政府的调解缺失公平公正,最后就会将其不满转向地方政府”[5],并进行抗争。当然,这四种稳定问题生成的类型并没有穷尽所有的稳定问题发生的逻辑,但它们无疑是最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类型。如果进一步探究,不难发现,它们都反映出群众参与权利的结构性缺位,特别是群众对授权过程没有能够施加必要的影响,从而使政府官员对群众缺乏应有的敬畏。维权式维稳就是要复归群众在权力运行中的影响和控制力,特别是在决策中的地位。当然,维权式维稳强调政府与群众的双向互动,其互动的重要保障是法律和制度,一方面要求政府决策特别是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决策都应该引入群众参与,并且健全相应的问责制;另一方面要求群众参与行动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不能演变成民粹主义。换言之,维权式维稳应该达至一种参与和秩序的有机统一。
  群众路线在现实观照和落脚点上与维权式维稳高度契合,即把解决群众的利益问题作为维稳的关键与根本。那么,进一步来说,群众路线如何解决好群众的利益问题从而支撑维权式维稳的实际运行而实现稳定?实际上就是通过群众参与权利的彰显来实现。具体来说,笔者以为,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认识群众路线的这种支撑作用:一是通过群众参与政府决策来维护稳定。群众参与政府决策,不仅可以提供政府决策所必需的充分的利益诉求信息,而且还可以保证决策的质量与可接受性,从而最大限度避免矛盾冲突的发生。群众路线不仅要求领导干部自上而下地深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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