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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中期

我国公共冲突干预治理中存在的角色混乱问题解析/赵伯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赵伯艳 日期:2016-01-27 17:31:03
偿安排应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但在法规和政策层面上,各个地方政府的操控空间很大。在城市开发中,多数情形是在房屋拆迁之前,地方政府已经收到了开发商所缴付的土地出让金,因此不管拆迁进程如何,地方政府都必须向开发商交付土地。可见,无论是在土地征收还是在房屋拆迁中,地方政府都处于强势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人均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并且其权利救济渠道非常有限。与拆迁相关的行政程序大多是协助开发商强制被拆迁人完成拆迁。现实中,很少有拆迁决策因拆迁户的质疑而被行政程序废止的事例。由于地方司法受当地党政部门的影响,被拆迁人通过诉讼维权的方式也频频受阻。在现行拆迁制度下,拆迁就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面对行政或司法的强制执行,“钉子户”或以自焚等方式进行身体维权,或对执法者与拆迁人行凶,或服从安排。
  日常冲突干预机制运行的高成本、长时耗、高门槛、强官方色彩、相互衔接不畅及较低的社会信任度也会降低这些干预机制的启用和效果。行政复议机构存在机构不统一、独立性和专业性不强、受理范围较小等不足,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常设仲裁机构虽然在原则上是中介服务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但在实际中仍然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虽然行政机关拥有调查权、取证权和处理权,对于冲突的调解具有一定的便捷性、灵活性和权威性,然而,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处置冲突的能力和公正性经常受到当事方或观察者的怀疑。当事方对干预者的不信任反过来又促使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对冲突事件采取逃避或不作为的态度,而这又会引发当事方新的不满,形成恶性循环,甚至引发更大规模的冲突。当大规模冲突发生时,在我国层层对上负责的体制下,最终要靠更高层次的政府来对冲突定性并对冲突争议进行裁决。
  (二)非正式干预角色盛行
  在政府这一正式干预角色失效的同时,非正式干预角色起到一种替代或补充作用。尽管这些非正式干预角色的组织化形式比较松散,但其参与冲突解决的情况却越来越多。从效果上看,虽然这些非正式角色介入冲突过程可能起到摆平冲突各方的作用,但由于其存在鲜明的牟利色彩,不但不利于冲突的根本化解,反而会增加冲突的复杂性,甚至对冲突升级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如城市房屋拆迁冲突中鱼龙混杂的“点子人”,他们具有明显的牟利取向,其更多的是利用出奇招等手段来与政府相关部门、土地开发商、拆迁公司过招,而不是以促进谈判、协商等常规化手段来推进被拆迁人利益的实现。
  瓮安事件这一群体性冲突的发展演变过程,充分诠释了正式干预角色失效及非正式干预角色盛行这一现象,同时也凸显了干预角色存在的不足。在瓮安事件中,依次出现了瓮安县公安部门及其警务人员、民间颇富声望的和事佬、县农机站站长、县政府、上级政府(州政府和省政府)五个干预者角色。在州政府和省政府介入之前,分别有两个正式干预者和两个非正式干预者介入冲突进程,但最终都没能阻止群体性冲突的爆发。瓮安事件这一群体性冲突依然走了一条“刑事案件——基层政府应对不力——震惊高层政府”的发展线路。相关行政部门在开矿、拆迁安置等日常纠纷治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没有对这些长期的社会纠纷进行及时化解和疏导,最终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并以偶发事件为契机将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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