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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中期

我国公共冲突干预治理中存在的角色混乱问题解析/赵伯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赵伯艳 日期:2016-01-27 17:31:03
权力或拥有权威:当冲突各方的敌对行为亟须加以控制时,就需要拥有权力的第三方来干预冲突过程;当以修补冲突各方关系、维系各方长期共存并促进各方合作为主要目的时,则由无权力、有权威的第三方来干预冲突过程更为有效[1]。在现实中,干预主体之间角色排挤主要表现为有权力的政府对有权威的社会组织的排挤。我国的社会组织较少介入宏大的公共冲突事件,主要是在微观社会矛盾化解和冲突预防方面发挥作用,这与社会组织的处境艰难、行事风格低调、公众信任不足、参与治理的外部制度空间有限有关[2]。相对而言,政府则集各种干预角色于一身,形成了全角色干预[3]。冲突干预角色排挤的后果是适宜社会组织担任的化解者、辩护者和辅助者等原本对冲突化解或冲突转化非常有益的干预角色被排挤出冲突管理过程,无法满足冲突各方的多样需求。
  以冲突化解者角色为例,政府和社会组织都可以担任这个角色,但从实际过程来看,政府依然处于主导地位,而社会组织缺乏参与冲突治理的平台。政府垄断不仅排挤了社会组织对共享角色的承担,也排挤了社会组织对自身独享的干预角色的承担,导致冲突弱势方的利益代表者及为冲突各方提供辅助服务的辅助者角色缺失。然而,利益代表者和辅助者角色对公共冲突治理的意义是非常大的。在具体的冲突情境中,政府本可以以中立立场干预冲突,但是,当某个政府主管部门担心自身管辖权范围内的冲突当事方的不当行为会殃及自身并可能背负连带责任时,当冲突涉及政府自身利益时,政府作为冲突干预者就可能摒弃中立立场,隐瞒事实真相,并对自身管辖权范围内的冲突当事方进行庇护。这种情况会加重冲突弱势方的弱势地位,导致其以扩大冲突为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由于公益类社会组织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注,其可以担任冲突弱势方利益代言人的角色来参与冲突过程,促进利益均衡。辅助者以一种间接的方式低度地干预冲突进程,通过为冲突各方提供相关的辅助服务而促进冲突解决。信息员、专家或顾问、评估者、冲突各方关系的治疗者都是典型的辅助者。在众多的冲突干预治理角色中,辅助者虽然不显眼,却并非不重要。由于辅助者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因此,专业化的、发达的社会中介组织比较适宜担任辅助者角色。但是,政府作为冲突干预者所具有的垄断地位对社会组织担任利益代表者和辅助者角色的功能产生了一定的排挤。
  四、正式干预角色失效与非正式干预角色盛行
  对公共冲突的干预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正式干预是由专业的调解人和法官等冲突管理专家所做出的干预行为,这些主体对冲突的干预遵循已有的正式程序;非正式干预是由非专业者进行的干预,其对冲突的干预缺乏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干预方式较为随意,其干预冲突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或由于其与冲突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系,或由于冲突的结果对其具有利害关系。我国公共冲突治理实践中既存在行政机关、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机构等官方或具有官方色彩的正式干预者,也存在民间代理人、社会关系网调解人等非正式的干预者。从我国一些公共冲突的个案中可以发现,公共冲突治理中存在正式干预角色失效及非正式干预角色盛行的现象。
  (一)正式干预角色失效
  以房屋拆迁冲突为例,虽然我国《物权法》规定,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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