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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民素质的三重要求探析/陈思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陈思宇 日期:2016-01-27 17:25:10
如何在参与社会治理活动时反思、辨别并提出自己的理性意见,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时应尽的责任,因此,公民在社会中应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反思学习的能力及理性判断的能力。面对社会结构变迁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经济如何转变、职业领域如何调整、经验与科技理论之间的新关系等,每个公民都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创造力和主体性,自主创新,在各个社会位置上实现自己的价值,最终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麦金泰尔指出,公民的积极参与应从地方社群做起,从家庭、社区、学校和工作场所做起,进行自我管理。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落实自主学习、参与生态保护,才能体认到参与的意义和责任,贯彻并践行公民德行。在公共行动中,公民需要共同遵守公共价值规范,明确公德的内涵和道德底线,形成正确的公共舆论,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在组织生活中,公民需要具备职业伦理与敬业乐群精神,监督企业团体担负社会责任。
  
  三、公民与公民关系层面:实现公民交往活动中的沟通合作及相互承认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理应体现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性。平等是主体对自身在交往中所处地位的一种价值判断,人们判断平等与否不是割断与他人联系的自我判断,而是在交往关系中确定的。即使在政府组织中处于治理者角色的公民,与一般公民身份也是统一、平等的,从本质上说,每个公民都具有社会治理的资格。政府中担任治理者角色的公民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在公共职位上的公民资格,更需要把自我利益纳入更高和更广的公共利益之中,不能因在组织中所处的地位而享有特权,不能压制和剥夺其他公民的利益诉求及寻求服务与保护的资格。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的是将社会力量之间控制型的互动关系转变为自觉、自主、自动的互动模式,这是适应全球化时代要求的。在全球化时代,随着个人的流动,人们不再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利益关系的协调和社会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调动广泛的公民群众性力量,因此,对于公民之间关系层面的公民素质也有了不同以往传统道德科目上的要求。作为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公民与公民之间应在本质上相互承认、相互沟通。
  从公民素质的态度与情感层面进行分析,尊重他人的权利、社会地位与尊严,认同机会均等与公平竞争是人与人交往时应有的基本态度。虽然在自由民主的社会里,公民怀着不同的个人价值与目的,但如果了解彼此是自由且平等的,愿意进行理性的价值判断,就不会以本身抱有的价值观来压制其他公民的价值选择,这就会使容忍的基础得以建立,民主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处于互动中的公民需要具备同理心,即从自身理解的社会差异位置上进行同理,通过个人文化结构带来共感,想象他人的情绪感受。霍耐特认为,社会冲突常常来源于不被承认的心理感受,作为个体的人不仅遇到需要他人承认的问题,还经受着自我能否承认的内心考验。公民需要在相互承认中实现社会的实质平等。在价值观层面,公民应具备宽容关怀的价值观与利他精神,尊重人人平等的价值。
  从公民素质的知识与理解层面进行分析,随着社会结构的多元分化,社会文化逐渐由同质性文化向异质性文化发展,尤其是网络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改变了公共领域的形式,人们难以认知统一的价值标准,在这种情形下,为了防止人们在社会中由于社会价值和生活态度的不同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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