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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中期

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民素质的三重要求探析/陈思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陈思宇 日期:2016-01-27 17:25:10
家中实现的。因此,作为当今世界主流政治范式的民族国家是公民身份的容纳者,社会成员只有在具有了公民身份之后才能参与国家治理活动,并表达政治主张和利益诉求。公民身份的概念强调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正如国家的目标要通过公民的行动来完成,公民的诉求也要在国家中才能实现。国家需要建构一套与个体息息相关的法律体系,以保障个体获得制度的约束及保护,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同样,公民需要具备对公共服务的热情、基于共同信念和权益的自愿参与态度,从而将利他精神与个人自我实现相连,激活其公共精神,增强其现代公民身份认同。公民与国家关系层面的公民素质既是一种“初阶”素质,又是一种“本源”素质,这是由于在对一个国家公民的行为举止及态度进行评价时,必须思考公民与国家政治、法律和文化背景之间的关系。在现代国家产生之前的专制主义统治下,社会成员命如草芥,而现代民族国家建立之后,各个国家都在向着民主制度的目标前进,获得公民身份的社会成员得到了生命安全的尊重与保护。因此,公民在社会治理活动中作为一个“权责相符”的主体,其根本利益需要在国家中才能实现。同样,作为公民,“其作为市民的特性必须被搁置起来,他必须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一切行为选择的目标,他出于追求个人利益的需要而开展活动和进行行为选择的市民身份则被看作是对公民身份的背离。所以,个人主义原则是不能够成为理解公民的准则的”[4]。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身份,它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意味着参与国家活动。这也是公民身份区别于非公民身份的根本,只有当公民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参与公共生活时才能体现出公民身份的本质含义,证明自己的公民身份。民主政治体系由不可或缺的民主和法治这两个重要理念共同建构而成。民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和态度,而法治则是确保此种生活方式和态度的运作原则。法治的最主要标志是政府的活动不依照个人主观独断,而是依据客观的宪法及法律规范,并直接或间接地根据被治者的诉求,来真正保障民主的实现。根据这一逻辑,公民有权利遵从民主程序来参与国家治理,落实民主政治过程中治者与被治者的互为主体,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和公民必须担负的使命。
  从公民素质的态度与情感层面进行分析,公民归属于国家这一共同体,对于生存的首要环境——民族国家的认同感是公民素质的基础组成部分。公民的国家认同感是一种公民认为自己归属于国家一分子的政治信念,包含公民对于国家与本土的认同及关怀、基于共同情感的爱国心、对历史文化的认同和群体文化的归属感。金里卡认为,倘若只强调被动权利获得的公民素质观念,则忽视了公民素质与集体认同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国家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政治组织,正是因为有了民族国家,才能决定谁是公民和谁不是公民。同理,公民身份本质上是一种以群体为基础的理念,因为它在文化上与集体性的成员资格联系在一起。”桑代尔指出:“如果不参照我们作为公民、作为一种共同生活的参与者的角色,我们就不能构想我们的身份。”公民生活的稳定性依赖于共同体的持续存在。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每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作为公民理应维护国家的治权独立、民主价值及民族统一。表现在制度认同方面,指公民对政治、经济及社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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