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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制度化困境:政府与第三部门间行动策略探究/韦彩玲 万娅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韦彩玲 万娅岚 日期:2016-01-18 17:54:21
非营利性并存)、管理失范(合法形式与非法形式并存)诸多问题。在这些综合因素的影响下,政府消极地认为我国第三部门力量的壮大势必会削弱党对社会的领导能力,削弱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与控制能力。基于此,我国政府对第三部门所采取的态度和策略是防范控制优先于扶持发展。通常情况下,政府通过对第三部门的组建和发展设置制度性壁垒以达到对其防范控制的目的。比如,不定时地对民间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延缓更多新兴的第三部门登记注册;通过大力扶持各类政府主导或“准政府性”的非营利组织,严格控制对第三部门的资金援助来替代第三部门的社会功能,挤压其生存空间。
  由于政府双重管理体制所形成的制度性壁垒,以及对第三部门从整体上坚持的控制型管理思路,我国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第三部门在成立之初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它们基本上是在合法性不完整、法律合法性资源缺位的情况下求生存谋发展的,各民间组织从申请组建到日常运转,几乎每迈出一步都必须通过各种非制度化的方式、渠道周旋于多个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比如,第三部门的发起人或其他成员积极开发自己的私人关系资源,通过寻找体制内的“代言人”来获得组织的合法性资源;当组织无法得到接近体制的机会、缺少必要的合法性资源时,第三部门要么选择背离组织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目标,转向营利性业务,要么通过其他违法性手段维持自身的生存。这种非制度化生存状态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既严重限制了第三部门的生存机会和发展空间,又削弱了它们规范化运作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使各种不规范甚至违法乱纪的行为屡见不鲜。反过来,这一局面又进一步促使政府强化对第三部门的监管控制。如此一来,在政府不断强化的监管控制与第三部门不断恶化的生存发展环境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恶性“正反馈”和“囚徒困境”均衡。
  二、政府与第三部门间行动策略形成的原因
  1.受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
  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行动策略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的传统思想文化有关,如儒家思想中的“父爱主义政府观”。“父爱主义政府观”与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文化中的“契约论政府观”大相径庭,它不主张“公域”与“私域”分离,不主张“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社会模式,而是要求政府承担尽可能广泛的社会责任,对社会领域的各种“私事”大包大揽。在儒家思想长期的熏染下,我国民众习惯于在任何涉及集体行动的事情上都寄希望于政府,将一个全能政府默认为理想的政府类型。传统的儒家文化强调民本和民生,但很少关注民主,即习惯于把人视为客体而不是视为主体。早在20世纪初,杜亚泉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欧美之社会有组织之能力……崇尚公德,热心公益。故政府即不为之谋,社会亦能起而自谋之”;但在中国社会,“官与民显然划为公私两界,民除其家之私事而外,一切有公益于一乡一邑者,皆相率退尔诿之于官”[2]。政府曾试图通过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来实现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渗透,有意防范和抑制民间自发组织的发展,正是“父爱主义政府观”的体现。
  相应地,第三部门在生存空间狭小的情况下选择的非制度化策略,则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关系型社会思想(费孝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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