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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中期

论网络谣言对政治文化的威胁及其治理/李 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娟 日期:2016-01-18 17:25:17
者,对蓄意破坏社会政治秩序,威胁国家统一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谣言制造者给予坚决打击和严肃处理。从法律上讲,网络谣言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法益侵犯性实质上就是社会危害性”[5],其包含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当网络谣言对这些法益的侵害达到严重程度时,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受到刑罚的制裁。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网络谣言制造者进行刑事处罚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除了《刑法》外,与网络言论犯罪有关的政策只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虽然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具有较高的权威地位,但是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应有的硬权威,而且规范性文件只是方针指导性的,没有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对很多网络谣言没有明确的定罪依据。因此,需要制定系统详细的网络信息管理法,对网络谣言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完善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系统地加强对网络谣言的管理。除此之外,需要对网络谣言的法律事件进行公开审理,而且通过媒体渠道让全社会知晓各种网络谣言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从而起到警示社会、威慑图谋不轨之徒的作用。
  (三)敲山震虎:加强网络监控能力,威慑网络谣言的传播
  正如金太军所言,网络是社会风险的触发高地,是社会心理风险集中表达的主要场所,不能简单粗暴地通过严格的网络监察和惩治来剥夺居民表达诉求的权利和心理风险显性化的机会,应该利用好网络风险这个契机,发挥网络在社会治理与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正向作用[6]。网络传谣者与网络造谣者在性质上具有根本区别,在治理上也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因此加强网络监控能力是针对网络传谣者的治理对策。对传谣者之所以采取温和的教育和引导的控制策略,是因为如下原因。首先,网络传谣者没有明确的目的,更加没有所谓的破坏社会秩序或威胁国家安全的政治目的,传谣往往是谣言与自身价值观相一致,或者希望事实正如谣言所言。其次,传谣者对谣言的传播具有明显的盲目性,并未认真思考谣言为何产生、从哪里产生、向何处发展、会产生什么后果等问题。再次,传谣者极其容易受环境的影响,不仅容易被谣言蛊惑,还容易在正确的宣传和思想的影响下向积极的方向发展。加强网络监控能力的前提是教育引导,坚持实事求是,通过澄清事实,让民众自己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因为任何信息的传播或事物的发展均有一定的过程,存在决定性的关键环节。同理,谣言也并非不可控,网络谣言必须借助社交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传播,而这些人为建造的社交平台的管理和控制系统就是控制谣言的关键环节。例如,BBS论坛可以对论坛内任何信息进行跟踪分析,可以清楚地调查出信息的产生和发展走向,也可以调查出哪些特征的人群热衷于对指定信息的传播。国家舆情监控室是更大的网络监控机构,可以跨越不同网络平台监控信息在网络环境中的总体面貌。利用网络技术或虚拟警察来控制网络谣言,其目标不在于对网络谣言的传谣者的惩治,而是对网络谣言传播行为的制止,其威慑功能大于惩治功能。较之于行政权力和法律手段,该手段更为温和与人性化,加之技术上的优势,因此成为网络时代控制网络安全的首要手段。
  (四)适可而止:加强网络信息研判能力,营造合理适度的网络舆论空间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