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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中期

行政人员公共权力异化的委托代理关系解释与对策/郭 哲 王 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郭 哲 王 锋 日期:2015-11-10 17:39:43
不冲突。我们应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制衡的有益经验,在政府内部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以权力的分管制约权力的垄断,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二是保证所有权对管理权的控制。委托代理关系中,人民只是把管理权交给政府代理人,人民保有所有权,公共权力的所属主体依然是人民。人民应保持对行政人员行使的公共权力的控制。为实现这一点,在制度设计时,要合理划分权力,让人民保留一些必要的权力,如对公职人员的罢免权、人民对公共事务的最终决定权等,借此遏制公共权力的异化,确保主权在民的实现。以权制权是从权力自身出发,克服公务员“经济人”自利性、防止权力异化的路径选择。
  (二)以法制权
  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建立在法定的轨道上,它只能存在于公共生活领域,用于促进公共利益。以法制权就是要为公共权力的行使建立起一个制度规范。公共权力是人民委托给行政人员的管理手段,它本身无所谓好坏,只是在行使者手中的不当使用,才造成权力异化的恶果。用法律的刚性制度框架约束公共权力,可以使行政人员在法定的程序下使用权力,防止权力的行使方向发生偏离。
  以法制权的核心是宪政制权,即在宪法的基本精神下,约束社会中的各种行为,厘清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和利益。最重要的是,要为公共权力划清界限,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防范权力滥用。宪政制权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按照宪法的基本精神,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规定公共权力的功能和界限,政府人员公共权力的获得必须遵从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共权力的使用也必须遵从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人民的权利,比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要保证委托人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行政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公众公开信息,在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下,制定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二是培育全社会的宪政意识和宪政文化,树立宪法的至上性和权威性。要让公民主动遵守宪法精神,相信通过宪法下的各种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一旦被委托者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损害公益,在宪政条件下,人民随时可以将委托权收回,并对代理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惩罚。
  要实现宪政制权的两个层面,“必须依法保证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成员通过参政权、选举权、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罢免权、控告权等权利的行使,维护公共利益,约束公共权力,使其按人民意志运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约公共权力,防止权力异化。以法制权,是从公共权力的外围遏制权力异化的路径选择。
  (三)以德制权
  公共权力从产生之日起,就蕴含着道德因素。公共权力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它在行使中必须承担规避社会道德风险的重任,服务于人民。正因如此,在公共权力的运行中,必须有来自道德的约束。张康之认为:“公共生活中不可没有道德……仅有法律制度而没有道德支持,法律制度就是僵化的规范体系,在灵活具体的公共生活和行政行为中,就无法使法的精神中所包含的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甚至会制造出不公正,从而背离法的精神。”可见,以法制权离不开道德的支持。另外,以权制权要通过具体的行政人员才能实现,假如行政人员自身道德出了问题,那么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效果将微乎其微。如果说以权制权、以法制权是出于&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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