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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中期

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育的基础性困境——基于社会视角的透析/齐久恒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齐久恒 日期:2015-11-10 17:24:36
立程度和形态规模乃是评判一个国家公民社会成熟程度的参考系数和重要指标;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指向和价值旨归乃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孕育公民社会组织的现实社会母体,是其得以栖身的有机沃土和公共空间。倘若离开公民社会来高谈阔论公民社会组织的生成与建构,则无疑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甚至是无稽之谈,因为公民社会这块土壤的肥沃程度将在很大意义上直接决定公民社会组织的现实性质与型构模式。
  现代著名公民社会理论家查尔斯?泰勒在1991年的《公共文化》杂志上发表了《市民社会的模式》一文,将公民社会发展程度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或阶段:一是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公民社会组织,公民社会便存在了。二是就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公民社会组织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公民社会才存在。三是作为对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些公民社会组织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时,我们便可称之为公民社会。
  概而述之,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公民社会相比,我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确还存在明显的脆弱性、非独立性和过渡性等典型特征,彰示出发育的迟缓性和基础的薄弱性。然而,如果作为公民社会组织生长土壤的公民社会都“不在场”或者尚未发育成熟,又如何指望公民社会组织茁壮成长呢?长此以往,倘若真的缺失必要的公民社会支撑,或者丧失赖以生存的沃土,那么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孵化势必会失去力量源泉和行为依托,甚至面临“红颜薄命”的危险。正是由于过去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发展模式,才导致我国当前公民社会组织培育缺乏深厚的社会根基。故此,公民社会基础的薄弱性将直接制约公民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的脆弱性,从而引致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在结构定位上呈现出与政府的补充性强、分权性弱,在功能作用上表征出执行性强、自治性弱,在运作机制上彰显出依附性强、独立性弱的特征[9]。
  由此可见,全面审视本土化情境下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须臾离不开中国公民社会的视角。正是拘囿于我国公民社会在传统意义上的亏空、现实层面上的孱弱,还远没有形成像西方国家那样的发展气候,这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我国公民社会组织生发之途上的樊篱,因为公民社会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就好比皮与毛的彼此依存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适宜于公民社会组织孕育创生的沃土——公民社会尚不存在,又如何指望它能够成长为参天大树。一株再好的幼苗,倘若培植它的土地是相当贫瘠的,那么其后天的育成必然是营养不良,要企图生长成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树则势必要付出“深耕细作”的巨大艰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2]李春玲.断裂与碎片: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实证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8.
  [3]郑杭生,李路路.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结构——现状与趋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9.
  [4]刘鑫淼.当代中国公共精神的培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50-151.
  [5]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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