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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中期

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育的基础性困境——基于社会视角的透析/齐久恒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齐久恒 日期:2015-11-10 17:24:36
ash;—自愿组织(同业公会);司法的体系——警察和司法机构[5]。然而,马克思却是近代第一个掀开和揭露笼罩在公民社会理论头上神秘面纱的人。他不仅汲取了黑格尔理论的合理内核,还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公民社会,而是公民社会对政治国家具有决定作用。
  概而言之,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理论强调,公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自主领域,这时公民社会的重要指向是市场经济体系,其基本意蕴是私人领域。
  自20世纪以来,葛兰西着重从文化意义上解说公民社会概念,使公民社会的意蕴从市场经济领域扩展到文化领域,实现了公民社会理论的当代转向。在葛兰西看来,与传统资本主义社会相比,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公民社会已不再是政治国家的对立面,而是成为“完整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6]。20世纪60年代,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概念引入公民社会问题的探讨,拓展了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新视野。他认为,公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两部分,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则是由各种非官方的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私人有机体,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杂志书籍等[7]。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政治学者柯亨和阿拉托实现了公民社会分析范式的创造性转换,他们认为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二分法已经过时了,主张采用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法,并认为解决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问题、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捍卫民主生活的希望在于公民社会的重建,重建“公民社会的乌托邦”主要依靠各种新社会运动。
  由是观之,当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理论是立足于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的三分框架,此时公民社会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以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
  追溯公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流变,从古代到现代再到当代,尽管其深层意蕴总是在不断地变化,但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却是恒定的,那就昭示出文明优于野蛮(城邦民优越于农耕民),自由高于管制(市场人取代政治人),私权优先于公权(公民授权),公共性超越于私人性、契约性、阶级性。公民社会的这种基本价值决定了它在实践上的有效性,尤其是对于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来说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现代公民社会包含了四个方面的结构性要素:私人领域、志愿性社团(公民社会组织)、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其中公民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内核要素,它的孕育和萌生正是公民社会主体性力量的彰显。对此,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用中间组织(公民社会组织)一词来直接指代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意指在概念上位于国家与家庭之间,但是又不依赖于任何一方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8]。约翰?基恩也形成了类似的看法,认为公民社会指的是一种理想的、典型的社会形式,描述和展望了受到合法保护的既复杂又生机勃勃的公民社会组织机构。詹姆斯?博曼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公民社会一般指的是多样性的自愿组织和自治团体。”
  由上我们不难推演: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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