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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中期

基层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与重建/武香俊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武香俊 日期:2015-09-21 15:36:00
环境污染行为,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也把环境保护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并在新刑法渎职类犯罪中新增了环境监管失职罪,2013年又公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2013年7月,引发公众高度关注的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一案做出一审判决,3名渎职官员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10名相关责任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可以说,龙江河镉污染相关渎职官员被判刑就是对这一最新解释的回应。
  (五)加快行政伦理立法
  一般来说,道德主要靠人的自觉性来实现,是非强制性的,然而政府行政人员的道德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某些基层行政人员面临角色冲突时,忘记作为“公仆”的职责,优先选择个人私利而不惜牺牲公众的福祉或利益,所以难以通过道德去保障环境责任和环境义务的履行。美国学者萨拜因曾说,“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因此,行政伦理立法有其必然性。
  行政伦理立法是将行政人员的伦理行为纳入法律轨道,使伦理具有与法律同等的强制约束作用。世界上有些国家为加快政府的伦理建设,把相应的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层次。在美国,1978年国会通过了《政府道德法》,1988年又通过了新的《道德改革法》;韩国在全斗焕时期已开始注重行政伦理制度建设,如颁布《公职人员伦理法》、《公务员服务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法》。我国虽有《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但对于违反行政伦理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的具体操作程序规定较少,而且对违反生态道德时是否应该接受处罚以及处罚的措施都没有涉及。因此,我国亟须制定一部《公务员道德法》,其中应明确规定行政人员在环境治理过程中若违反行政伦理时该接受什么处罚,让其知晓在履行环境责任时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从而使基层行政人员树立正确的生态道德价值取向。
  [注: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协商治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BKS062)、河南省社科联项目“乡村协商治理现代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KL_2015-481)和河南社科联项目“行政伦理视角下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研究”(项目编号:SKL_2015-302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责任编辑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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