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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中期
“领导”在领导学与管理学中的差异性研究/胡晓东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胡晓东
日期:2015-07-10 10:17:45
| 关事务的决策,并带领组织成员完成组织目标的人,在组织结构中属于最上层的人员,我们在企业中一般称之为企业高管,在政府组织中我们称之为行政首长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他们为了能够很好地工作以实现组织目标,需要进行决策、沟通、协调、激励、自身管理、关系管理等工作。管理者在组织中的位置处于领导者之下基层员工之上,在企业中我们称之为中层管理人员,在政府中我们有时也称之为领导、领导者或行政管理者,他们为实现领导者的意愿,在本职范围内进行决策、沟通、协调、激励、自身管理和关系管理等工作,管理者所从事的这些工作与领导者所从事的这些工作有着本质深度和广度的区别,我们可以称其为“类领导行为”,即类似于领导者的领导行为。
在这里,有必要提到的是,由于我国《公务员法》中把公务员职位分为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使得不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研究中,人们对领导者概念的认知也产生一定的混淆,需要我们溯本清源。我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政府部门中,把乡科级以上公务员都编入了领导序列,乡科级以下的公务员为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实际上,在我国政府的领导序列中既包括了领导者,也包括了管理者。根据我国四级行政区划的特点,处于各级行政区划的领导班子公务员都是领导者,处于各级行政领导班子之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之上的人员都是管理者。在各级政府的各组成部门中,处于行政领导班子的人员都是领导者,处于行政领导班子之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之上的人员都是管理者。
综上所述,在我们传统的理论和实践中,同样叫作“领导”,但常常由于语境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一个组织的领导者具有领导行为是名副其实的,而一个管理者的领导行为是具有“类领导行为”特点的,我们只有把二者区分开来,在研究“领导”和管理时才能有的放矢,不致混淆。“领导”无所谓出自管理,管理也无所谓出自“领导”,它们有各自的发展脉络、发展渊源和发展未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69.
[2][美]斯蒂芬?罗宾斯.组织行为学(第七版)[M].李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6.
[3][美]约翰?加德纳.论领导力[M].李养龙,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234.
责任编辑 王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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