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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中期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务员公共行政精神的培育/杨海龙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海龙 日期:2015-05-02 16:32:01
无。如此触动利益的制度设计,必将约束公务员,使其愿意、能够并且在行动上主动培育公平正义、廉洁奉公等公共行政精神。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制度设计普遍缺乏事后监督,即使有监督也是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引进监督一环,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监督自己等于没有监督,可以借助社会第三方力量,把监督权授予它们。二是在形式上公开透明,公正执行,公示于众。“制度没有例外”,这样的程序化制度化形式必定会推动制度化内容的实现,并有效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二)以公平正义塑造公务员公共行政精神的灵魂
  公正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公务员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理应视公平正义为公共行政精神的核心和灵魂,并自觉在思想观念上养成和在行动上践行。在思想观念上,应当把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程序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分配公平等理念牢记心中,以为广大人民群众谋求福祉为己任,让公正似阳光普照大众心田,以此来锤炼作风、端正品性、提升能力。在行动上,洁身自好,廉洁奉公,公私分明,杜绝走后门、拉关系等不良行为,培育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同时,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用之公正,用之有度,用之惠及民生。罗尔斯曾说,“在一个由公众承认的政治正义观念加以有效调节的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这个正义原则,理应成为公务员的事业良心和自省镜子。
  (三)以超越合理“利己”的“利他”之伦理内核引导公务员公共行政精神的培育
  公共行政精神的伦理内核是超越合理“利己”的“利他”之公共行政性,是“利己”和“利他”的博弈与较量,是为了实现“利己”需要的“利他”。公务员只有深刻认识到公共行政性的“利他”本质,才能具备现代化政府所必备的公共行政精神的基本品质——公平正义、责任回应、民主法治、服务奉献、廉洁奉公、公开高效。对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唯有真正具备公共行政精神及其价值信念,才能在思想上树立责任意识和公平正义感,在公共行政行为中自觉维护社会公正,从而尽可能排除自利性带来的价值干扰,摆脱伦理困境。唯有如此,才能赋予公共行政性实质性的内涵,从制度、人员、能力、精神风貌等多层面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根基,确保国家和政府治理有方、治理有效、治理得当,从而最终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
  
  [作者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思想政治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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