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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中期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协同治理/杨华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华锋 日期:2015-03-06 14:47:27
依然无法离开官僚制。那么基于官僚制而组建的官僚制政府,最坏的境地莫过于“艾希曼现象”,即Guy B.Adams等人所谓的“行政之恶”。共同体的合作化运动可以起到良好的预防与治理作用,通过将治理范式向右上方的推进,有助于避免该现象的泛滥与危害。
  其次,外包型政府的公私合作。服务外包是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一种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更是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作为深化改革与激发社会活力的重要举措。如前文所述,权力外包或者服务外包本质上并不必然导致权力结构的变化,其具有强烈的委托与代理色彩,是一种典型的公私合作的方式,目的是通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水平的提升来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
  再次,协同政府的部门合作。虽然协同政府看上去很新鲜,但事实上,它是政治学和公共行政学领域最古老的概念的最新体现,即决策与行政的协调问题。不过,从积极的意义来看,协同政府改革拆除了等级制政府中非常盛行的条状壁垒,使各机构之间能够更好地分享信息、协同作战,这一领域的成功对于改善当今政府从反恐战争到迎接复杂环境挑战等工作来说都相当关键。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是集中讨论部门合作问题的典型范式,“跨部门合作被界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从事的任何共同活动,通过一起工作而非独立行事来增加公共价值”,可以将其理解为,行政组织联合若干行政部门或者联合多级政府一起提供整体化的公共服务。
  综合来看,政府在不改变组织结构形式的前提下,为避免传统官僚制带来的弊病,有了协同政府与外包型政府的双向选择,大部制改革与“市场决定性作用”的表述可谓是对二者的积极回应。然而遗憾的是,部门合作中难以关注政府与社会行动者间的互动与合作,公私合作又往往难以关注部门之间的合作困局,由此随着社会治理系统的复杂性程度、公共事务的不确定指数与日俱增,单向度的部门合作与公私合作都难免会遇到治理方式、方式与效能的困境。唯有既强调行政部门之间的合作,又关注公私部门的合作,不仅是单纯地购买服务,而且是寻找更加多元化、多样性的公共服务供给的途径与手段,推进社会多元合作的结构化的协同治理,才具有良好的补缺作用。
  三、协同治理的行动者网络:合作社会的试验
  在协同治理的制度框架下,行动者具有充分的自由与自主性。与此相适应的是合作社会的到来。依据组织化的正式程度与强度来划分,协同治理的行动者包括个体(公民个人)、群体(组织化的群体)、社会组织和政府组织。在行动时,尽管他们会受到政治环境、文化条件与经济状况的影响,但他们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具备重塑与建构社会环境、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能力。
  如果依据协同学的核心思想来解释协同治理的话,那么治理体系中的自组织原理是不能忽略的。行动者的自组织行动会形成行动者网络,这一网络会产生共同行动所需要的能量场,反过来场力又会影响行动者网络,继而形成场力与结构对行动者个体的约束力。在社会网络分析学者看来,这一行动者与行动者网络的关系,是一种“桥”的概念,即“社会网可以在结构与行动之间搭起‘桥’,也可以在个体与集体之间搭起‘桥’,通过分析关系与社会网结构,使微观个体行为到宏观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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