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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中期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协同治理/杨华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华锋 日期:2015-03-06 14:47:27
有良好的预期。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规制过程中权力体系得以膨胀,其法律框架的创设与调试都不同程度地潜伏着秩序的迷失。即便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呈现出稳定化的态势,但其封闭性的顽疾以及民主价值的式微必将使得秩序的维系成为难题。
  二是权力外包。其核心在于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通过合同外包等形式,实现对公共服务的供给,本质上依然是一种权力安排,只不过是政府通过寻找适宜的社会代理者来完成权力目标的过程。
  三是协同治理。这是一种集合了公共部门、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组织乃至公民个人的组织模式,其形成有可能源于行政体系的社会分权,也可能源于共同体中的自组织行为。正如近年来各地涌现出来的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一样,它们既有地方政府积极引导或主导成立的“无公害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广西田东县)”,也有由社会公益人士、非政府组织(NGO)、基层组织与民众联合发起的“郝堂村养老资金互助社(河南信阳市)”,也有综合上述两种途径的“广西新亚东模式”,即“龙头企业+合作社+农业基地+农户”的运营模式。所以,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制度形式,其具有来源的复杂性、主体的多元性、方式的多样性等特征,是典型的多元化合作的模式。
  四是市场自决。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相对应,是基于公民个人利益、资源回报、市场竞争、产权交易等因素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治理的进程中也具有回流至协同框架的动力。
  协同治理的制度形式“一是可以促进稳定的、规则的和具有可预测模式的行为,二是可以推进合作的行为,减少不可预测性”[5],具有维系与发展社会秩序的意义。良好的秩序促进着社会中信赖与信任机制的形成,减少了合作的成本,致使在未来的区域经济发展进程中呈现出产业协同和产业链协同的模式,从而规避由区域短板所造成的木桶效应,在多元合作的推动下合理界定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打破条块分割,促进各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并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体系,提升地方事务的系统性、协同性。
  二、协同治理的双维通道:部门合作与公私合作
  从制度层面来理解协同治理可以厘清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问题,但国家治理能力问题尚未得到适当的关照。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执政能力集中于合作能力的提升。探索合作能力,首先要厘清其能力构建的维度与方向,否则容易出现治理偏差。目前学界对协同治理的讨论存在一个误区,尽管有些学者在协同学的基础上尝试构建协同治理的自组织模式与参量结构,然而大部分应用这一概念的学者还主要是集中在协同政府、整体治理与网络治理等层面对其进行讨论。这样一来,也就在概念生成的初始阶段人为地回避了协同治理两个维度的考虑及其双向互动问题。通过治理范式所表现出来的部门合作化程度和公私合作化程度的强弱,我们确立了协同治理的学理定位(如图)。
  首先,官僚制政府的弱合作化。官僚制可谓是公共行政研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协同治理的学理定位图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官僚制政府的合作化程度是最弱的。虽然学术界有着诸多“突破官僚制”“摒弃官僚制”的讨论,然而在目前的现代社会中,所有大型组织呈现出的官僚制特征,时刻提醒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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