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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实践逻辑:赋能与赋权——以党组对党内法规执行的领导为例/任 杰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任 杰 日期:2021-12-22 09:51:46
者或执法者监督法律执行效果,是一种“他监督”的监督方式,如图1所示;而党内法规执行是由党的组织或党员执行党内法规,党的领导组织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党内法规执行效果,是一种“自监督”或“领导式”的监督方式,如图2所示。
  
  
  
  
  
  
  
  
  
  
  
  
  
  从图1、图2中不难看出,普通法律执行依靠的是外部主体监督,而党内法规执行依靠的是党组织的内部主体监督。那么,党内法规监督主体的监督水平就可能直接影响党内法规的执行水平,同时,这样的监督机制可能产生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党内法规执行监督部门的分工不明,影响监督效果。《责任制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都应承担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在调研中发现,党委(党组)通常认为自身确实有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责任,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作为专门的执纪部门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更加专业。在实践中,党委办公厅(室)会承担部分党内法规执行监督责任,如通过政策文件等形式宣传党内法规,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专门性督查,发现执行严重不力的情况时,会通过“线索移交”等形式转纪律检查机关处理。但是,党组对下级党组织执行党内法规的监督通常是谈话、督促等形式,缺乏比较刚性的监督手段,且由于“自监督”模式的存在,多数党组不愿意发挥群众和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手段,更倾向于“内部解决”;有的党组还探索通过派驻纪检监察组、基层纪委进行监督,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这种监督往往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二是党委或党组监督的技术性不足,影响执行效果。在调研中发现,少数党组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主动性不高,甚至极少数基层单位党组把党内法规执行监督简单归结为党建工作的内容之一,除了责任分工的原因,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是需要一定“专业技术”的。例如,政策规定的措施较为明确,直接采取贯彻或落实的方式对照执行即可,但要进行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就要通过情况、找法、对照、回顾、执行情况判断等多个步骤才能实现,特别是找法和执行情况判断是需要进行准确定性和分析的,这就加大了监督难度。在部分基层单位,即使熟悉党建业务的工作人员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也未必能进行精准判断,这就产生了监督技术性不足的问题。
  三、科学的领导:形成党组领导党内法规执行的“能”
  党内法规要在一个单位(系统)党组织体系内得到有力实施,还需要依靠这个单位(系统)党组的科学正确领导和规范有效监督。虽然党组被赋予对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的领导权,但实现这一领导权,还需要党组主动探寻更加有效的“能”的机制。
  (一)自觉与牵引:形成自觉执行党内法规的“能”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3]“真抓”需要依靠党的领导组织对党内法规执行的领导和监督。要抓好党内法规的执行,党的领导组织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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