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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实践逻辑:赋能与赋权——以党组对党内法规执行的领导为例/任 杰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任 杰 日期:2021-12-22 09:51:46
是否有数量化要求等问题无法做到准确把握;同时,部分基层单位党组对自己制定的党建工作制度能否准确体现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要求存在疑虑,提出了地方党委对党组制定的党建工作制度进行审核把关的需求。由于无法准确把握上述问题,一些党组对规定的执行也产生了顾虑。
  三是概念混同产生的执行困难。这一问题典型存在于对党委和党组领导作用的区别之中。《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由于地方党委和党组领导作用主要在“作决策”上存在区别,而《党组工作条例》第三十条又明确规定党组具有决策权,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单位党组认为“作决策”是党委的专有权力,产生对决策和决定的模糊化认识,无法判断党组对本单位重大问题研究后做出的是决定还是决策、是否需要承担决策责任,导致决策困难,甚至许多工作被拖延,迟迟无法决策。
  (二)执行主体责任落实存在指向困难
  《责任制规定》第七条规定“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执行党内法规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本单位(本系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可见,党组对本单位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并且要在领导执行中积极组织、推进落实。但由于党组自身分工、执行中缺乏有效的督查制度和执行不力的责任追究形式尚不明确等问题,党组在领导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强调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对其他党组成员的领导责任界定不明晰。《责任制规定》第九条要求:“党委(党组)书记应当认真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党内法规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党内法规执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但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党内法规执行责任、普法依法治理责任、业务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均由党组书记承担,省市县级单位党组对班子其他成员谁承担党内法规执行分管工作普遍没有统一规范做法,地方党委对此项工作也普遍未做出规定。调研中发现,部分省、市直单位或大型国有企业党组有的会由党组副书记或党组中排序靠前的党组成员担任党内法规执行分管领导,有的会由分管机关党建工作的党组成员担任党内法规执行分管领导,有的没有党内法规执行领导分工;而基层单位党组普遍没有党内法规执行领导分工。同时,多数单位党组明确了党组书记应当履行党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也列明了其他党组成员在分管领域有党内法规执行领导责任,但关于其他党组成员领导责任的文字表述则普遍高度雷同,如“某某同志要承担分管领域内党内法规的执行领导责任”,却没有具体责任内容和分工。在强调党组书记党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同时,如果党组其他成员履行党内法规执行分管领导责任不明确或职责分工不明,就可能带来职责履行或履行不力责任追究的“真空”,党组其他成员也就很难形成执行领导合力,降低党内法规在本单位或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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