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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实践逻辑:赋能与赋权——以党组对党内法规执行的领导为例/任 杰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任 杰 日期:2021-12-22 09:51:46
中央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党组在本单位的领导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各个单位、系统,围绕中国共产党这个领导核心,并根据领导核心的指示安排,在领导核心的带领下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个阶段性任务,从而向共产主义伟大理想不断前进。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领导核心具有唯一性,即只能是中国共产党,具体表现为中共中央,这样的“领导”本质内涵是“引领”“决策”“指挥”“协调”,还兼具“团结”“服务”等含义。基于此,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党组工作条例》把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第二条“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修改为“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这样修改,“赋予新时代发挥党组领导作用的新内涵,丰富和发展了党的领导理论”[1],更有利于突出党中央的核心地位,明确党组在本单位的领导作用。
  (二)守正范围:全面履行领导责任
  《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可以体现为以下两个内涵。一是在领导内容上,明确了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的双重领导,体现了领导的全面性。将业务工作纳入党组的领导范围,能够确保本单位、本行业的业务工作按照党中央的安排部署有力执行,业务工作更能贯彻和执行党的意志。二是在领导方式上,采取推动转化到确保落实的二层次贯彻方式,形成了规范化约束到统一性认识再到有效性贯彻的三阶梯领导范式,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使党的决策主张变为规范化的制度措施,使意志转化为制度,强化了党的决策主张在贯彻中的刚性。同时,将有效的刚性制度转化为统一性认识,实现了党组在领导执行党的决策主张时被领导对象的认识统一,在刚性制度和统一认识的理性基础上,达到有效贯彻的良好效果,党的决策主张就通过三阶梯领导范式得以贯彻和落实,从领导层面上实现了保落实的作用。
  (三)守正属性:“贯彻上”与“领导下”的双向机制
  党组的“领导”内涵是相对模糊的,结合《党组工作条例》和《责任制规定》,可以尝试把有关党组领导方式的词汇进行梳理,作为党组“领导”的内涵。比如,“讨论”“决定”“谋划”“部署”“引导”“推进”“考核”“组织”“团结”“监督”等词汇较为微观地体现了党组“领导下”的方式,又对党中央“决策”“统率”式的领导方式进行了甄别。[2]同时,《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把“贯彻落实党中央个人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作为党组职责的第一项内容,也从实质上说明了党组的定位:各种领导方式和决策事项的目的在于贯彻,即党组是党通过完善党内组织体系的方式实现对非党组织的领导,是确保非党组织的行为能够贯彻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中间层级或中间机构。通过党组“贯彻上”并“领导下”,党的领导权实现了从党内到党外的贯通,以双向机制的形式达到了全面领导的效果。
  (四)守正边界:领导不等于包揽
  领导权具有决策性和监督性,也往往容易产生恣意性。在探讨全面履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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