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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责任政府视域下“政误”公开探析/夏道明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夏道明 日期:2021-11-23 12:06:10
法可依,标志着政务公开法制化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其在法律层次上只是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信息公开法”的高度,因而在实际执行中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的一些部委在实际工作中政务公开流于形式、隔靴搔痒,让社会大众一头雾水,看不明白,更谈不上“政误”公开了。另外,在《信息公开条例》中没有专门的条文明确要求“政误”公开,这就使“政误”公开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也成为“政误”不公开者的主要借口之一。
  (八)处罚制度不科学
  现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要对出现相关“政误”的直接责任人及直接领导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进行处罚,但对于能主动公开相应“政误”并能积极主动做出控制、调整、修正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则没有明确做出相应的减轻处罚的规定。这就会造成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认为“政误”公开一定受处罚,“政误”不公开在东窗事发后才会受处罚,若没有东窗事发则一定不会受到处罚。因此,他们宁愿采取秘而不宣、不公开相关“政误”的对策。这充分说明现行的处罚制度存在亟待改善的不合理的地方,需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完善。
  四、促使“政误”公开的主要途径
  (一)完善“政误”公开的制度化建设
  “政误”不公开的上述原因归根结底是因为缺乏一套完善的“政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只有制定出完善的符合组织实际的“政误”公开制度,才能使政府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依据这些规章制度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应“政误”,避免出现“捂盖子”等情况,让社会大众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及事情进展,及时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有效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加大对“政误”不公开的处罚力度
  “政误”不公开的背后总是存在某些个人或组织的私利。一旦“政误”不公开被曝光或查实,不论有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产生比较大的负面影响,都应该果断予以坚决的处罚,且要从严、从重、从快,使胆敢不公开“政误”者付出惨重的代价,提高“政误”不公开的成本。只有如此,才能使相关人员在面临“政误”要不要公开的问题时能毫不犹豫地做出正确的选择,才有利于政府组织建立政治诚信,才能树立政府组织在社会大众中的良好形象,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完善信访举报制度,畅通舆情通道
  现实生活中,许多“政误”不是政府组织主动公开的而是通过信访举报以及公民个人在网络等相关媒体曝光之后才得以查处和解决的。因而,为了提高“政误”公开的比例,促进“政误”公开的常态化,首先,必须完善现行的信访举报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违纪事件,从而使社会大众在发现“政误”的情况下能及时、大胆地反映相关问题。其次,要切实保障各媒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各媒体正当的、合法的报道权。各媒体也要坚持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问题,不为权力和利益所左右,为社会大众提供反映问题、举报不法、打击假丑恶、净化社会风气的平台。只有这样,才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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