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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下期

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关系困境及其破解的法治路径/李小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小博 日期:2020-11-03 09:05:48
  【摘  要】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社区党组织、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社区社会组织共同承担了社区治理的主要功能,但多元主体间存在着权力交织、自治权模糊、利益不协调、权责不清、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完善法律法规,构建有效衔接的规范体系;明确功能定位,构建边界清晰的权责体系。要在法治框架下理顺多元主体间关系,实现社区善治。
  【关 键 词】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关系;法治;硬法;软法
  【作者简介】李小博(1981— ),女,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行管与法律教研室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党内法规。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多元主体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0BFX020)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0)18-0024-04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城市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开始,社区研究的价值逐渐被学者们关注。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后,社区治理研究成果更加丰富。从现有成果来看,关于社区治理法治化的研究大多从治理的法治化目标角度展开,对多元主体间关系的分析多侧重于冲突论的角度,往往忽视了法治的框架。在社区治理中,借助法治的力量,从法治规范体系出发,理顺多元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关系,仍有待深入研究并加以完善。

  实践证明,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已成为城市社区治理的主流模式,社区党组织、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社区社会组织共同承担了社区治理的主要功能,法律、政策和软法规范共同为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法治既是社区治理的重要目标,也是社区治理的必要手段,能够为多元主体关系的协调提供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力量。如果多元主体的关系未能纳入法制轨道,则多元利益关系引起的纠纷可能会使社区治理陷入矛盾交织的失序状态。多元治理主体间能否实现良性互动,直接影响着社区能否实现有效治理、达到善治的目标。[1]因此,用法治理顺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不仅可以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提供新的研究角度,丰富社区治理理论,亦可以为城市社区治理各主体发挥作用、展现自身价值、实现社区善治提供思路。
  一、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关系困境
  (一)权力交织的社区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
  社区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三者基于权力运行而产生了两种关系:一是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纵向的领导关系。尽管现在的社区治理理念已经由管理转为治理,政府职能从管理转为公共服务,治理模式由政府主导型逐渐转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费都来源于街道办事处,这意味着街道办事处掌握着居民委员会的财权;同时,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虽然其法律性质是自治性组织,很多地方街道办事处也将权力和管理职能下放,但在相关立法中,居民委员会的自治范围通常较为模糊,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往往异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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