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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下期

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关系困境及其破解的法治路径/李小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小博 日期:2020-11-03 09:05:48
干预,实践中,内容种类繁多的社区工作仍然使得居民委员会受制于街道办事处,并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二是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之间横向职能交叉。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本来是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的两个部门,但在实践中,二者往往是分工不分家,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社区党支部书记交叉任职或者职责重复,这虽然避免了工作中的冲突,也为党支部直接介入社区工作提供了方便,但会导致党的事务和行政事务不分、党组织核心地位弱化、组织动员能力弱化以及贯彻执行能力弱化等问题。
  (二)自治权模糊的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存在都源于“自治”的核心理念。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源于法律赋予,有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的自治权源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无法人资格。两者都代表业主的利益,本该是互相补充和协作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两者关系出现了现实和想象的差距。居民委员会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际承担了大量基层政府的工作,其工作立场影响了自治权的行使——居民常把居民委员会误认为是政府组织,业主委员会也认为居民委员会是代表政府对小区进行管理,不能真正依靠其达到有效自治的目的,自己是居民选举的真正代表,应具备独立性。同时,由于两者职责分工不明确,出现了重叠管理、无人管理、相互推诿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指导和监督的义务,业主委员会要支持和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自治工作。但实践中,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往往变成了管理,甚至是取而代之,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和配合也就难以实现。
  (三)利益不协调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
  从法律关系看,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物业公司按照法定程序设立,为社区提供物业服务。两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从经济关系看,物业公司提供有偿服务,业主支付相应费用,两者是平等的交易关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服务、构建和谐社区、确保业主美好生活的目标上是相同的,是共生和合作监督的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很大的矛盾。一方面,业主委员会自身制度不健全。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履职难,法律地位尴尬,权利与义务不统一,成员的专业性不强,议事制度和决策机制不健全,议事规则难以落实。这些问题使得有的业主委员会成为摆设,成员积极性不高,物业管理中出现问题时难以处理;有的业主委员会过分强调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作用,干涉物业公司的具体业务,造成双方矛盾尖锐。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对社区事务推诿、拖沓、懈怠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对开发商遗留的历史问题、小区共同财产收入的分配、公共设施维护、物业费以及停车费的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私搭乱建现象和公共道德的维护等,与业主的看法与利益要求不一致,导致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激化。
  (四)权责不清的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公司
  在社区治理中,居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有相近性,因而联系密切,但两者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管理方法、工作出发点有很大的差异性,因而很多时候并未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依靠、相互协调的关系。居民委员会不支持物业公司的工作、物业公司不配合居民委员会的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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