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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下期

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关系困境及其破解的法治路径/李小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小博 日期:2020-11-03 09:05:48
很普遍,尤其是因职责分工不明确而产生相互推诿、争权夺利的情况很常见。比如,居民委员会常要求物业公司配合自己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而物业公司认为很多职责超出了合同约定,因此怨言颇多。在小区管理方面,两者都会从自身角度出发制定规则和办法,这为权利的不明确和矛盾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五)资源分配不均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
  在“大政府,小社会”的背景下,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服务资源,权力的惯性导致其直接参与运营一些社会化的服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空间被压缩。尽管居民委员会与社区社会组织关系密切,会为这些社会组织提供物力和财力支持,但很多社会组织筹资渠道单一,能够筹集社会资源并具有独立盈利能力的社会组织比例不高,企业参与社区公益服务的意愿不强,再加上这些社会组织的日常服务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参与社区治理的机会不均等,难以形成与社区治理相匹配的现代化服务体系。因此,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效果难以达到理想状态。
  二、理顺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关系的法治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构建有效衔接的规范体系
  治理的主题在于规则秩序,以制度供给回应现实治理需求,推动多元共治规则化。法治可以为多元主体互动提供规则,通过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为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赋权、定责、划界,进行责任分配,防止越权和不作为,保证各主体在规则体系内有序开展活动。
  1.建立党内法规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味着治理要纳入法治的轨道,当然也包含党的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党组织和党员要真正树立法治思维,实现规则之治。要通过党内法规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对内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实现对外部事务的治理。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影响着其规范效力的发挥。因此,在多元共治格局中,既要提高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也要处理好党内法规同其他规范之间的关系,以优化的规范结构保障主体结构的优化。[2]
  2.完善法律规范体系。良法乃善治之前提,完备的城市社区治理法律规范体系是规制各主体间关系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社区专项立法缺失,应当通过制定《社区自治法》《社区组织法》等统一的专项立法,为社区治理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3]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应遵守“限权”原则,通过划定公权力的边界,解决政府因在权力、资源、话语等方面的强势和支配性地位而对社区自治造成的威胁;对社会组织则应“赋权”[4],通过统一立法,赋予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对各主体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安排,同时重视社区程序立法,为纠纷和矛盾的解决提供畅通的渠道。在地方立法层面,要结合地方实际,遵循地方习惯,突出地方特色。可以借鉴实践中成功的社区治理模式和经验,立足城市社区治理的总体规划,及时颁布有关法规。要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习惯,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规则,满足居民实际需求。
  3.提升公共政策法治化水平。公共政策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若从法治化视角来审视,公共政策本身存在的时效性差、模糊性较强、强制性不足等缺陷,使其在面对多元主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时难以发挥规范功能,从而使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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