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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下期

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刍议:基于历史经验的分析/张 晖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晖 日期:2019-04-12 11:32:10
  【摘  要】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的一条重要经验。它既可以保证监察权由中央集中统一行使,免受地方的干扰,也可以保持监察官员的独立性、公正性,防止他们与行政官员合谋串通。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以借鉴这条成功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纪检、司法、军队系统的有利条件,吸收相关方面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监督、调查和审理三大职能部门的跨行政区划管辖,来实现监察委员会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发挥监察权的最大效能。
  【关 键 词】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历史经验;现实条件
  【作者简介】张晖(1983— ),男,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政治文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治理‘小官巨腐’的体制机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6BDJ03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六中全会精神宣传阐释专项校级委托重点课题“基于历史经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CQDX2017WT—011)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9)08-0023-03
 
  自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受到学术界持续而广泛的关注。监察机关如何整合现有机构和人员、最大限度发挥其效能,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能如何对接,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在这方面,我们虽然可以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但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的差异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照搬国外的监察理念和模式。而我国古代存续两千多年的御史监察制度,以及民国时期的监察院体制,都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可供我们借鉴。
  一、我国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历史经验
  我国历史上,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常常是各司其职、互不统属的。中央层面,秦代御史府独立于丞相府,唐代御史台独立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明代都察院独立于内阁与六部,民国监察院独立于行政院。地方层面,监察区与行政区也并不重合,前者管辖范围往往大于后者。例如,东汉分十三州,监督各郡县;唐朝设十道,监督各州县;北宋朝分十五路,监督各府州军;元朝设西、南两大行台,监督十行省;明朝派总督、巡抚与巡按出巡一省或多省,监督各司府县;南京国民政府设立十六监察区(监察委员行署),派驻监察委员,监督各省市。[1]
  (一)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优点
  监察区与行政区不重合,或者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对国家治理有很多好处。第一,监察机关可以独立行使职权,减少行政机关的干预和掣肘。古代监察官级别、待遇并不高,但能够与地方行政长官分庭抗礼,就是因为管辖范围不同,且各自听命于中央。第二,监察机关可以专职从事监督,不受行政事务的烦扰和羁绊。历史上监察权的削弱,往往不是受到行政权的干涉,而是监察官兼管地方政务,蜕变为新的行政长官。第三,监察机关可以节省人员经费,同时发挥更大的监督效能。历代监察机关在编制、开支上远少于同级行政机关,就是出于这种考虑。第四,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互不统属,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了地方的权力,缓解了中央与地方的紧张关系,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长治久安。北宋以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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