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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下期

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刍议:基于历史经验的分析/张 晖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晖 日期:2019-04-12 11:32:10
央集权日益强化,地方割据局面很少出现,就是得益于这种分权制度。
  (二)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的缺点
  监察区与行政区不重合,或者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对国家治理也有不利的影响:第一,国家政权层次重复,机构臃肿,各行其是,相互掣肘,不利于精兵简政。第二,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掌握的资源和信息不对称,不利于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不过,这些缺点并不是致命的,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进行规避和控制。监察机关的独立程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总的来说,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还是利大于弊。[2]
  二、当前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必要性
  (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正在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以往纪委主要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其报告工作,因此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纪检领导体制有了实质的变化,无论领导查办案件还是提名、考察纪委书记、副书记,都以上级纪委为主,地方纪委的独立性有所增强。但是,各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仍要瞻前顾后:纪委整体的行政级别要比同级党委低半级;纪委书记兼任同级党委常委,要维护班子团结、服务地方发展大局;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提名、考察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许多方面纪委还要受同级党委领导。这种体制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需要借助上级纪委的权威,上级纪委监督下级党委或部门是顺理成章、不留情面的。为了强化对下级党委、部门的监督,纪委的主要工作部门需要跨行政区划设置。目前中纪委纪监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各省、自治区纪监室跨地、市、州设置,直辖市纪监室也跨区、县设置。各级监委既然与纪委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能部门也有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必要。
  (二)司法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正在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在我国,绝大多数法院与检察院都是对应行政区划设置,没有专门的司法管辖区,在用人及财物上不独立,受制于地方,难免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干预。为破解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的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3]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设立第一至第六巡回法庭,各管辖三到五个省区市不等(本部管辖京津冀鲁蒙五省区市);铁路运输法院与检察院移交地方管理,正在逐步改造成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与检察院;各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管辖省直管县(县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因为缺乏对应的行政层级,实际上已经实现跨行政区划管辖。各级监察委既要从检察院接手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同时还要与司法机关紧密配合、共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就应当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趋势,与司法机关协调同步、有效衔接。
  (三)军队纪检部门跨行政区划管辖
  军队纪检部门一直有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传统。早在1955年,全军团以上单位就按照总政治部要求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纪委的前身)。[4]1980年,中共中央批准成立解放军纪律检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总政治部组织部。2015年,军改方案公布,军纪委从总政治部中拆解出来,成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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