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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下期

监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管辖刍议:基于历史经验的分析/张 晖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晖 日期:2019-04-12 11:32:10
法》第十三章第十七条赋予的“指定管辖”权力,遇到重大、复杂的案件,报请上级监察委或者由上级监察委指定的其他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减少监察区与行政区重合的不利影响。
  (三)监察委员会审理室跨行政区划管辖
  监察委员会的第三项基本职能是处置,包括教育诫勉、政务处分、问责、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提出监察建议等。处置权与监督权、调查权不同,其处置决定是由监察机关以集体会议的形式做出的。因此,监察机关不设置专门的处置部门,只设置拟定处置意见的审理部门——案件审理室,简称审理室。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室通常只设一个,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远远少于监督室、调查室,但有核实事实证据、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的作用,号称“纪委监委中的法院”。监察委审理室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实施起来比监督室、调查室难度更大。
  与以前的纪委和监察部门比,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对象更广,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办理的案件更多,不仅有违纪案件,还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在目前机构、编制和职数难以增加的情况下,监察委不妨考虑建立一个案件审理人才库,从公、检、法、司系统(不限行政区域)以及本机关其他部门(审理室离职退休人员也可)遴选熟悉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登记在册,随时准备接受指派,担任兼职审理员。在审理违纪违法案件时,由监察委审理室专职审理员与人才库抽取的兼职审理员(两者保持适当比例)共同组成审案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集中审理。这样既可以分担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也可以提高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借助审理组和审理人才库的制度设计,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同一行政区域办案的不利影响,并且能够更好地接受“指定管辖”(实质上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和复审复核的任务。
  在行政、司法机关之外,设立独立的监察机关,专职从事反腐倡廉工作,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也是中国对世界政治文明的一大贡献。我们今天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能忽视我国历史上监察权运作的经验和教训。历朝历代监察权都由中央统一行使,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或机构通常跨行政区划设置,以减少或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扰、牵制。各级监察委员会虽然不能完全做到跨行政区划设置,但是通过其职能部门的设置,可以部分实现跨行政区划管辖,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监督效能。纪检监察机关现有的资源,检察院转隶部门的资源,甚至整个司法系统的资源,都是监察委员会跨行政区划管辖能够依靠、借助的力量。在此基础上,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将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其反腐利剑的威力,在新时代法治建设和廉政建设方面大有作为。
 
  参考文献:
  [1]焕力,朱凌云.中国历史廉政监察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231.
  [2]张晖.跨区监察的历史经验[N].学习时报,2017-12-25.
  [3]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2.
  [4]郭化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大辞典[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686.
 
  责任编辑 介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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