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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中期

法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硬规制、软约束与矫治功能探析/何 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何 雷 日期:2016-03-14 15:58:51
  【摘  要】法治路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有力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路径建构包括两个层面: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硬法(正式制度)与软法(非正式制度)的协同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法治路径的必然要求,执行制度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路径的典型体现。硬法、软法、执行制度三位一体的法治体系共同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路径的有机整体。
  【关 键 词】国家治理现代化;硬法;软法;执行制度
  【作者简介】何雷(1988— ),男,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府规制与政策。
  【基金项目】本文是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014A004)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0.0;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6)05-0023-03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理理念。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的路径选择。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更加明确确立“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的战略目标。从理念、路径选择到战略目标的确立反映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两个重要层面,其中,法治路径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中发挥着国之重器的作用。
  一、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界定
  法治区别于人治,其不仅仅是作为社会调控的一种手段,也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法治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主要要求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实质法治不仅要求国家治理严格守法、依法,而且要求所依之法是良法,不仅要求国家治理依硬法办事,而且要自觉依软法办事,自觉受软法约束”[1]。因此,法治的当代内涵在于实质法治,不仅包括外在制度即硬法(正式制度,如法律、法规、条文)的制定和颁布,还包括内在制度即软法(非正式制度,如惯例、规范、道德)的培育和生成。此外,良治不等同于善治,即便是完美的制度设置,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也形同虚设,因此,实质法治必须有完备的执行制度作为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实施的有力保障。
  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层面。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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