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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中期

法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硬规制、软约束与矫治功能探析/何 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何 雷 日期:2016-03-14 15:58:51
制度的安排之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外部规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主体框架的构造过程中,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主要涉及政治、行政、经济、社会四大领域国家制度体系的建构。在政治领域,宪法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的进一步完善推进了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转变,依法治国的首要之重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在行政领域,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政府部门运作低效率、机构人员臃肿、公务人员贪污腐败现象的出现,客观上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有效的行政规制;在经济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由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的转变,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然而,由于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弊端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客观上需要发挥政府的规制作用,政府规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规制性法律法规完善;在社会领域,以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为背景的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中等收入陷阱”的规避和城乡二元结构的整合客观上需要国家分配制度的调整和社会保障与社会风险规避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软法(非正式制度)的内部制约作用
  “软法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须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4],如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内部不成文的惯例或者规范。此外,“道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像是一种‘软的法律’,它是通过对人们内心的拷问来加以内部约束的一种行为准则”[5]。因此,惯例、规范和道德规范作为软法的典型形态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发挥着内部制约的作用。
  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硬法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很强的外部规制作用,然而,硬法的制定和颁布周期相对较长,并且因偏向于普适性而导致灵活性缺失。惯例与规范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以不成文的规定存在于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之中,并且惯例与规范并不是由于强制力的约束而存在,而是形成于公共部门或公共组织潜移默化的日常行为之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道德规范不但是软法的典型形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软法的基础,软法的遵守并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约束,而是因违背道德所受到的内心的拷问和良心的谴责。因此,软法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成为硬法实施的有力补充,即软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着内部制约的功效。
  (三)执行制度的矫正作用
  良法善治的实现不但要求所行之法是良法,还要求良法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执行制度从这一层面主要表现为,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构中,国家治理主体有效执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所蕴含的硬法与软法的能力。通过执行制度的建立,对国家治理主体在实施法治过程中的偏差进行及时矫正。
  执行制度的有效保证是司法公正和监督制度的确立。司法作为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表现为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及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专门处理的活动。司法公正严格和规范法律执行的程序与法律价值,从而有利于推行法律执行的效度和信度。监督制度着眼于对公共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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