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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中期

法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硬规制、软约束与矫治功能探析/何 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何 雷 日期:2016-03-14 15:58:51
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2]。
  现代化作为一种人类文明的深刻变化,反映的是文明要素退出、选择、传播与创新的变迁过程。具体来说,“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急剧变革,这一变革以工业化为推动力,导致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全球性的大转变的过程,它使工业主义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各个领域,引起深刻的相应变化”[3]。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强调的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涉及各个领域的国家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建设的多元国家制度设计;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着重的是国家治理主体依据多元国家制度有效协调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能力,体现的是多元国家制度的执行能力与治理水平的提升。
  (二)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
  1.法治路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包括两个层面,即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第一个层面,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体现的是一种多元国家制度设计,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多元国家制度的设计必然要求建立和健全全方位的法律体系,从而做到有法可依,并且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必须做到科学立法。第二个层面,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的是国家治理主体综合运用和执行多元国家制度的能力,即要求严格执法。国家治理主体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治理角色场景转换的错位,会出现执行不力、损害公益的可能,所以需要司法机制的介入,并且做到公正司法。此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但要求国家治理主体依据法律规范行政行为,而且要求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即全民守法。因此,法治构成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血液,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各个环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基石。
  2.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有力保障。与形式法治相比,实质法治不但要求国家治理主体有法可依、依法行事,而且客观上强调良法之治,做到硬法与软法的协同治理。一方面,良法之治的首要前提是良法的制定。“所谓良法是符合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内在特质、特点和规律性的法律”。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在于科学,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硬法与软法的协同治理是实质法治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构不仅需要全方位、多层次的国家制度、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即硬法的设计与制定,而且需要鼓励和培育惯例、规范、道德等非正式制度即软法的约束;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构需要一系列执行制度的铺设,从而确保硬法与软法的协同治理。
  二、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构中的作用表征
  根据前文论述,依法治国走向的是实质法治,法治路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实质法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硬法(正式制度)、软法(非正式制度)和执行制度。因此,法治路径之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硬法(正式制度)的外部规制作用、软法(非正式制度)的内部约束作用和执行制度的矫正作用。
  (一)硬法(正式制度)的外部规制作用
  硬法作为一种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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