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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下期

信息时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构造/魏小雨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魏小雨 日期:2021-04-25 10:19:32
说服其他参与者妥协于自身主张,自然也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从另一角度来看,越是具备信息优势的主体,在参与中寻租、规制俘获的可能性也越高,需要以相应的责任机制对此予以预防制约。另一方面,实际能力原则指的是公众参与中按照不同主体的能力和专长配置相应的责任。有实际能力参与治理,并对治理对象有技术、资源等专长的主体,将具备更广泛的治理权限,根据权责相适应的原则,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参考文献:
  [1]王锡锌.公众参与:参与式民主的理论想象及制度实践[J].政治与法律,2008(6):8-14.
  [2]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00.
  [3]高秦伟.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J].中国法学,2015(5):73-98.
  [4]ASIMOW M. Nonlegislative Rulemaking and Regulatory Reform[J]. Duke Law Journal, 1985(2):381-426.
  [5]章国锋.哈贝马斯访谈录[J].外国文学评论,2000(1):27-32.
  [6]龚群.道德乌托邦的重构:哈贝马斯交往伦理思想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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