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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下期

信息时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构造/魏小雨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魏小雨 日期:2021-04-25 10:19:32
都不再进行行政行为做出理由的解释说明,更妄论后续的修正、沟通与交流,这不符合信息时代万物互联、变化迅速的特点。在信息革命中成长的现代社会蕴含着更多的可能性与更高的社会风险,其治理过程难以遵循现有的法律框架,临时性的、变通性的与容错性质的治理工具将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信息时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形式必须是过程性的、协商性的,强调在参与者严肃、负责任的表达、沟通、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做出公共决定。[1]只有通过持续的“讨论”把握并及时调整、适应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偏差,挖掘真正的公共需求,提升决策的可预测性,才能灵活应对信息时代社会中高发的治理风险,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
  (三)治理目标公共性要求参与效力实质化
  在工业时代,法制将公众参与视为行政正当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将通过倚重“程序”要求来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众参与的形式主义——公众不必为信息输出的质量负责、政府不必为信息输入的效果负责,只需要有参与环节本身,行政行为就具有了正当性,这显然难以保证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公益目标。在信息时代,多元主体治理地位的上升意味着公众从以往只能被动地监督行政权转向治理中主动地讨论与行动,开始承担原专属于政府的公共职能。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要求公众主体对参与形成的决策必须具有强拘束力——为保证多元主体共同实现社会治理的公益目标,应使参与的“命题或实际前提具有真实性,合法行为及其规范语境具有正确性,主体经验的表达具有真诚性”[2],否则,参与主体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众参与效力因此从形式化转向实质化——不仅从形式上为社会治理提供优势资源,更具备实质法治效力,实现对参与过程的真正控制,随时能够通过自身的参与行为影响决策变化,保证治理的合目的性、经济性、迅速性、灵活性以及对信息社会变化的适应性、创新性等。
  二、信息时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困境
  (一)规范体系与多元主体需求的不匹配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相匹配的规范体系作为法定依据,然而,现行的规范体系却难以满足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在现行规范体系内,为实现公众对行政权的监督,政府与公众被天然地放置于二元对抗立场下,规范以对政府主体“限权”为核心:一方面,规定行政权力应通过正当程序行使,公众以信息公开、听证、说明理由等形式进行程序化监督;另一方面,要求政府主体在社会管理中承担全部公共责任。在信息时代,公众参与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形成新型的合作治理关系,参与的总目标是“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要求清理并重构传统“自上而下”的公权力体系与运行结构,建立社会治理的协商民主逻辑。规范体系不仅仅规定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更要以政府对公众进行“设权”为核心,最大限度地发挥公众治理的主观能动作用,考量并设置私主体的公法责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西方治理理论通常以市民社会、国家失灵、公共选择等为基础,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有严格的边界,社会领域内的问题应尽可能地由社会自我解决,这并不适配我国由政府主导的市场改革现实,我国社会治理的本土化实践应置于中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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