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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下期

“元治理”理论视域下的乡村治理精细化——基于湖北省荆州市S村的调查分析/赵发顺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赵发顺    日期:2021-03-01 10:10:48
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在村民自治制度框架内统筹推进乡村治理精细化。作为“元治理者”的党和政府在有力推动乡村治理精细化的同时,更需要统筹、协调、指导和完善村级自治组织,充分整合其资源和力量,提升村级治理能力。
  首先,充实培强村干部队伍。在治理重心和资源下沉的情况下,村干部所承担的任务愈发繁重。村干部协助政府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在乡村治理中起着上传下达和示范带头的关键作用。可以说,村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农村的长远发展,合理配置村干部队伍显得十分重要且迫切。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村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笔者的驻村实际和走访调研来看,S村所在镇对村“两委”班子成员的选拔与培养较为重视和规范,但对农村比较重要的治理资源——村民组(片)长挖掘不够深入。村民组(片)长一般都是本组(片)有一定威望和能力的人,当村民有矛盾纠纷时,一般情况下都是村民组(片)长出面调解,因此,用好、培养好村民组(片)长对打通党中央政策传达至村民的“最后一公里”、推进乡村治理精细化和提升村级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应考虑对村民组(片)长的未来职业规划及发展路径进行探究,有计划、分阶段地将村民组(片)长纳入教育培训计划,优秀的村民组(片)长可纳入村“两委”班子成员,建立从优秀村民组(片)长中遴选村“两委”干部机制,完善村干部队伍。此外,从实际工作来看,由农村党员担任的村民组(片)长,其工作成效高于非党员村民组(片)长,因此,需要提高村民组(片)长中党员所占的比重,不断强化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党员的示范带头作用,有效促进乡村振兴。
  其次,培育村民治理主体意识。乡村治理精细化主要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这使得村民只是作为治理的客体而不是参与治理的主体存在。在此背景下,村干部的权力实际上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赋予,这与村民自治制度存在轻微张力。因此,需要注重培育村民的治理主体意识,提高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进而提升村级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当前,应继续牢牢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动员组织村民参与治理过程,建立健全村民参与渠道,如将乡村振兴促进会等自治组织的主要职能由协调解决问题向汇集、对接村民治理诉求转变,更多地发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的作用。此外,可将已在很多村庄开展的广播会、户主会、屋场会、农民夜会等活动机制化、制度化,不断密切与群众的沟通联系,全面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参与度和认可度。
  再次,合理赋予村级组织权力。在上级政府的压力和监督、考核、问责制度下,村干部的实际工作状态更多的是完成规定作业,为村民办实事、搞服务的积极性降低,且针对村民反映的治理诉求多是做解释、搞协调以及向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请示汇报,村干部手中的权力十分有限,解决实际难题的效果与村民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在乡村治理精细化实践中,应合理赋予村级组织权力。比如,在实际工作中,应鼓励、支持村级组织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灵活落实治理任务,上级政府主要做好监管。此外,应考虑合理赋予村级组织部分财权,在现有的政策下,以增加政府财政支出来提高村干部待遇的难度较大,应在完善机制的前提下,适当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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