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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下期

行动者网络视角下虚假信息治理的困境与路径/韩 娜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韩 娜 日期:2020-12-14 16:12:52
舆情应急机制,并通过新闻发布等途径,增强信息的公开性,协同其他主体开展网络虚假信息专项治理。各级网警和信息部门,要充分利用智能算法、区块链、可视化分析与情感抓取等技术,主动识别和监测网络虚假信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虚假信息开展数据分析和走势研判,形成虚假信息治理报告,并及时发布辟谣信息。各大网络经营平台要建立自律自控规范,致力于互联网内容生态治理,利用智能算法等技术甄别虚假信息,并对造谣传谣用户采取提醒、纠正、限制等处理措施,开设辟谣平台,利用首页、弹窗、信息提醒等多种方式增强主流权威信息的可见性。
  在虚假信息传播过程的治理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是重要的执法力量。在虚假信息定性过程中,网安部门需要运用非人类行动者开展网络取证工作,对虚假信息的传播路径、涉及人群以及信息内容进行勘验、固定证据等,待确认身份之后,根据案件性质通报治安或刑侦部门,由相关部门对制造虚假信息的嫌疑人采取训诫教育、罚款、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处罚措施,并根据性质和危害,报检察院起诉。同时,公安机关要及时公开案件,对造谣传谣者形成震慑力。
  在非人类行动者的政策和法规方面,政府要及时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治谣法律规范,为后续的虚假信息治理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在技术应用方面,要立足虚假信息传播规律和阶段性特征,采用智能算法、区块链等技术,对虚假信息进行识别、过滤、降噪等技术处理,识别、控制虚假信息扩散和传播。[5]
  三、网络虚假信息协同治理路径
  在虚假信息传播过程中,政府作为管理者、应对者以及信息发布者,应从治理体系、法治体系、技术体系、信息公开体系四个方面着力,构建系统性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体系。
  (一)治理体系方面:营造良好网络信息生态,提升多主体协同治理水平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关于网络社会的治理机制,纵向治理机制是以国家舆情监管部门为主导、各省市网监部门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横向是网监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作。在治理体系中,政府作为网络虚假信息的重要治理主体,要协调好两类资源,协调好政府与其他行动者的工作,并在科学机制的指引下开展资源的交换和共享。
  在网络虚假信息治理上,一是要增强治理的主体协同性。政府应与传统媒体、网络平台、非营利组织、普通网民等行动者组成各类社会化协同辟谣平台,开展虚假信息协同治理。二是要增强治理的能力协同性。政府可通过法制保障、数据保障、政策保障等提升协同能力。例如,可为网站提供重要的数据,网站可通过分类、关联、推荐、置顶功能,推送相关权威信息,并通过提升过滤、预警功能,及时有效鉴定虚假信息,遏制虚假信息大范围传播。三是要建立公安机关内部警种协同机制。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网警、刑侦、治安等警种开展联合网上巡查、案件侦办一体化工作,对制造谣言和恶意传播谣言的违法违规人员严厉打击,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法治体系方面:推进治谣立法进程,构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法治体系
  对网络虚假信息的治理需要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法律,相关规定呈现出分散化、针对性欠缺、边界模糊化等特征。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会使一线民警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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