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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下期

困境与突破: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李昌凤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昌凤 日期:2020-07-20 10:06:44
大的社会基础,真正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为农民代言的自治组织或经济组织为数不多。
  乡村自治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多数乡镇政府未能准确把握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这一定性,而是将村民委员会当作自己的下属行政组织来发号施令。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村民委员会也会主动地追求行政色彩的强化,以使其职位和职权具有行政权威。在这两种力量的“合谋”之下,村民授予村民委员会的乡村治理的公共性权力异化为管理村民的行政权,村民委员会成为乡镇政府的执行机构,其本应承载的乡村自治、表达农民利益诉求的功能被吞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化严重或名存实亡。不少农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一个虚幻的法律概念,其现实的组织载体已经销声匿迹,其管理集体土地等资产的职能已经被村民委员会取代。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畸形。为解决传统农业生产原子化、分散化问题,国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立法和众多优惠政策,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期农民可以“抱团取暖”形成发展合力。然而,据权威调查,东部某地80%以上的合作社都是空壳,多数合作社沦为有名无实的“一人社”。绝大多数合作社并不是农民自发成立、实行民主管理、代表农民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而是帮助地方政府应付考核、套取补贴的“怪胎”。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多将城市作为关注重点,目光很少投向农村地区,造成提升农民主体地位的外生辅助系统乏力。
  二、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民主体地位实现的路径选择
  (一)以“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
  要立足“扶志”,帮助农民转变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扶志”就是帮助农民转思想、变观念、树信心。加大农民素质教育力度,培养农民独立的人格意识、自由的权利意识和强烈的公共参与意识,使农民意识到自己是乡村的主人,自己在乡村振兴中地位举足轻重,乡村振兴靠自己、乡村振兴为自己、建设不力自担责,从而实现其主体地位的自我认同。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侧重讲解法律对农民权利的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利好和美好前景,激发农民投身乡村振兴的信心和责任担当。
  要立足“扶智”,帮助农民提高生产知识和技能。“扶智”就是帮助农民学知识、学技术、阔思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破解人才瓶颈制约。农民要承担乡村振兴中坚力量的角色,必须实现从“传统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的转型。主体的转型、职业能力的提升不会像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一样立竿见影,切忌急功近利。国家需要出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支持政策和制度机制,基层政府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制度落实。
  (二)强化法律赋权维权功能,筑牢农民主体地位的法治保障之基
  坚持非歧视和弱势倾斜立法原则。农民作为国家公民,应当在政治参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方面平等地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立法不仅要按照一视同仁的非歧视原则,致力于补齐农民、农村在上述领域与市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还要考虑农村长期以来为国家建设付出的巨大代价,将弱势倾斜原则具体化为法律制度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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