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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下期

困境与突破: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李昌凤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昌凤 日期:2020-07-20 10:06:44
  
  【摘  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原则。然而,由于长期强势社会管控模式的延续依然对农民的主体地位产生消解效应、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或保障乏力、农民主体地位实现的组织载体功能严重退化等原因,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面临诸多困境。要真正实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其主体作用的发挥,就需要以“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强化法律赋权维权功能,筑牢农民主体地位的法治保障之基;构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实践能力;支持鼓励农民组织载体建设,提升农民群体的利益博弈能力。
  【关 键 词】乡村振兴;农民主体地位;主体意识;法治保障;“三治”;农民组织
  【作者简介】李昌凤(1974— ),女,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农村法治。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规划决策咨询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河南乡村社会治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9JC40)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0)12-0017-0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确定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对此予以重申。当前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面临诸多因素的掣肘,究其根源,首当其冲的便是农民的主体地位未能得到有力保障,主体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需要从思想上、制度上、组织上多措并举,为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提供不竭动力和坚强支撑。
  一、当前乡村振兴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一)强势社会管控“后遗症”依然在对农民的主体地位产生消解效应
  在惯性的作用下,长期的管控式社会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着甚至控制着社会治理的运行轨道,在政府部门和农民群众身上分别施加反向作用力,使其背离农民主体地位原则。
  首先,政府主导异化为政府主体。管控式社会管理模式进一步强化了权力至上理念,强势公权力带来的运动式执行便利和易于量化的显性效率,使政府部门缺乏放权的内在动力。再加上对农民的素质能力评价存在偏差和偏见,政府部门普遍不放心让农民自己做主。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已经当惯了“主角”、唱惯了“独角戏”,“我说你做”“我决定你执行”依然是惯用的思维模式和行为套路,越俎代庖现象普遍存在。
  其次,农民主体异化为依附客体。在管控式社会管理模式中处于管控对象地位的农民群体,对基层政府和公权力普遍存在两种看似矛盾而实际上本质相同的畸形政治心理:一方面对公权的恣意、基层政府的专断抱有仇视或敌对情绪,表现为行为的不合作或敬而远之;另一方面又希冀着公权的庇佑或“为民做主”,表现为一旦有机会就无底线地攀附、亲近公权及公权掌控者。其本质就是农民群体主体意识欠缺。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不少农民对法律政策保障的权利置若罔闻,甘愿从主体沦为缄默者,甚至完全游离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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