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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下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内在逻辑/李 雪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雪 日期:2019-12-20 12:26:04
坚持了分权化。在此过程中,经济形势进入新常态,“修昔底德陷阱”“中等收入陷阱”“利益群体分化”等危机无法再通过分权化改革来解决。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化中央权力、规范权力关系分配的呼声日渐高涨,此时的“又集权”改革同样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集权模式,“又集权”改革的根本要义在于强化权力过程的监督。现实来看,这的确是一场集权—分权—再集权(分权逻辑贯穿)—又集权的改革模式。改革开放40多年的政治发展正是在这种集权—分权相互交错的双重逻辑中发展,既摆脱了集权式治理模式下的权力关系一元统摄,又寻找到了集、分平衡的新的改革模式。
  (三)中央与地方
  平衡央地权力关系一直是政治发展进程中的重点,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质上表现为权力关系的等级授予。不同于西方的是,传统单一制下集权逻辑要求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是权力的自上而下的授权行为,是国家整体内部的合法性权力转移机制。受中国传统政治结构的影响,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总是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在传统政治单一制的惯性下,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现实需求,集权与分权的逻辑也总是嵌入中央—地方关系中考察,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总是在不断循环中。
  1.央地权力配置与博弈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构建中央集权以及实现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是构建现代民族—民主国家的有力保障,而分权制衡理论被认为与社会主义制度水火不容、相互排斥,无法成为指导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分配的理论基础。诚然,三权分立不符合中国国情,但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制衡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础。当代中国政治结构是“议行合一”式的代议制形式,这种代议制模式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人民权力授予的一次性,即人民把所有的权力一次性授予人大(立法机关),之后人民只有监督权力再无其他授权行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来自立法机关授权,并不存在三权分立的局面。人民权力的合法性授予使得中央拥有合法性的绝对权威,单一制模式下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的合法性权力授予,而不是与中央政府共享权力。
  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间的博弈与制衡是现代国家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总是在此消彼长的状态下反复徘徊,央地矛盾激烈。形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厘清权力制衡的内在逻辑:由于中央与地方都存在权力边界的模糊,权力内部的竞争关系带来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苗头,中央权威在地方被挑战而导致政令不通。这种状态下,中央政府可以不受约束地收回对地方权力的下放,继而又呈现出高度集权的形态,循环往复最终造成的后果是中央与地方权责不匹配的矛盾始终难以解决。权力制衡的内在逻辑是防止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由于中央对地方权力的统摄,地方无法作为相对独立的主体,不具有对中央权力的制约能力或条件,而中央或由于竞争,或由于复杂的地域差异,或由于信息不对等,也无法对地方权力实施有效的调控。
  2.央地权力关系的双向制衡机制
  改革开放后,中央政府逐渐认识到权力制衡不仅仅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问题,更是解决市场经济带来的央地利益冲突的现实依据。中央对地方改变了以往单线式放权式管理模式,防止陷入“一放就乱、一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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