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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下期

老子公正观的当代意义与局限/姜 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姜 辉 日期:2019-09-06 17:30:47
quo;侯王”的管理意图又已经暗暗融于“道”之中,这样就使得“侯王”的实际管理被隐藏、遮蔽了,天下人也就不会再去推断“侯王”的管理是否存在不公正。将此置于今天一般的单位管理情况之下,可以将老子所谓的“天之道”降格理解为“人之道”,也就是规章制度。
  何以保证领导在管理过程中的公正?又如何确保领导公正和众意公正的协调统一?这必须依赖相应的规章制度。一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如同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追求法制建设就必须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一个单位而言,也相应地应当做到规章制度内容细致化,不漏掉任何管理环节,且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规章制度必须贯彻于管理的实际过程,决不能只形成于纸面不行使于实际;规章制度的执行必须严格,不可朝令夕改,不可唯长官意志肆意解释;任何人员的任何违反规章制度行为,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理,不可以“下不为例”“情况特殊”等为借口而不追究或降级追究责任人责任。一个单位如果能够做好上述规章制度,该单位的管理将不再是所谓“人治”而转变为“法治”,其下所有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和下属)的工作原则、工作目标都将是非常清晰且透明的,有怎样的行为就必然会带来怎样的结果,这个结果在行为发生之前就可以推知。
  在此应当说明一点,即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不仅仅是为了管人、管事,更重要的是应当体现出领导的管理倾向和管理意图。反过来讲就是,领导的倾向和意图应尽可能通过规章制度反映出来,而不应当在管理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使得单位基本运行于该体系之下,能够将领导对员工工作行为的评判隐藏起来,从而大幅度减少员工对领导行为是否公正的判断。这样的判断越少,众意公正也就越容易实现,从而实现领导公正和众意公正的辩证统一。
  《老子》一书虽然并没有明确、直接地指出实现公正的途径和方法,但是贯穿于全书的“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的观念实际暗示了老子解决公正问题的办法,就是隐去领导者在前台的施与作用,转而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并通过这种体系彰显领导的管理意图。老子说:“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1]83这种思想既符合现代管理的要求,同时也能确实为领导公正问题提前扫清障碍。当然,管理过程中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有效执行,不但需要领导者坚定的决心,也需要领导者放下一些私心。
  三、如何把握好管理过程的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辩证关系,是近年来领导科学和管理科学研究者非常重视的问题。有学者指出:“程序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诉求和价值标准,在社会组织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程序公正可以影响个体的内部动机,激发其信任水平,提高完成任务的积极性;程序公正有助于化解矛盾、提升利益受影响主体对结果的满意度;程序公正有助于个体在行为上配合决策执行的力度,勇于承担风险,激活其创造力,努力回报组织。”[2]由此可见,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程序公正未必能带来结果的绝对公正,但是没有了程序公正,结果公正就必然不存在。早在先秦时期,老子就意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并提醒统治者在整个管理过程中,要重视程序
[1][2][3][4]